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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签署公司空白合同事项时,可尝试寻找当时在场并对该情况知情的人员予以证明。这份证明所需的证据包含以下几点:
首先,是当事人的陈述;
再者,则是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数字化信息;
最后,这些证据都需要经过严谨的查证核实,确保其真实性,方可被认定为事实依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被胁迫签下协议举证难度大吗
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合同,确实存在着取证难度较高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主观层面上的认知和体验。
然而,若能保留并保存好当时发生的视频或录音资料,那么这些材料便可作为有效证据。此外,若能够在诉诸法律程序之前获得对方对其在签订合同时采取胁迫、恐吓手段的明确承认,那么同样具备作为证据的价值。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针对公司处理空白合同协议的签署问题时,我们可以尝试寻求知情人士的有力证明。所需准备的证据,应当囊括当事人的言辞陈述、文字证据、物理证据等等实物形式的证据,以及录像带、录音磁带等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文档、数字信息等数字化形式的证据。然而,这些证据必须经过严谨的核实程序,以确保它们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从而能够被视为事实依据来加以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