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制裁企业有怎么后果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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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仲裁对公司有多方面影响。 首先,公司需参与仲裁程序维护权益。 其次,一旦调解书或裁决书生效,公司必须履行义务,否则面临强制执行。 此外,劳动仲裁可能导致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影响招聘和商务合作。因此,公司应积极预防劳动纠纷,确保员工权益,减少不良影响。
劳动制裁企业有怎么后果吗

一、劳动制裁企业有怎么后果吗

请允许向各位普及关于公司遭遇劳动仲裁所带来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首先,作为企业机构,公司须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主动参加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仲裁程序以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依据相关规定,如调解书或裁决书已经达到法律条件并生效,则公司应严格遵守并在规定时期内积极履行义务;

然而,如果在此过程中,公司方面拒绝履行责任,对方当事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于此同时,劳动仲裁所引发的纠纷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导致公司必须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金。更为严重的是,这样的事件很容易破坏公司的声誉和形象,从而对公司在招聘员工以及与其他企业进行商务合作时带来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制裁怎么赔偿

收悉劳动仲裁裁决书后,务必遵循裁决书所载明的赔付要求予以支付补偿费用。值得强调的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劳动仲裁裁决书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若利益关系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则另一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然而,如另一方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仲裁对于企业所产生的影响呈现多元性质。首先,为了保护自身权益,企业必须参与到仲裁程序之中。其次,在调解书或裁决书生效后,企业必须严格履行相关义务,否则将面临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另外,长期的劳动争议不仅可能引发巨额的经济赔偿,还可能对企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进一步影响企业的招聘与商业合作。为此,企业须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从而降低相关影响事件的出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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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裁员举证相对容易,只需要提供法院出具的关于重整的裁定书即可,没有法院出具的相关裁定书,企业就不能以此为由进行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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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若要进行裁员,那么一定要先看看是否在法律规定的裁员的范围内,要是不在,那么肯定就无法进行裁员了。当然,在裁员的时候有一些员工是受到照顾的,也就是不能被裁减的,而对于被裁减掉的员工,单位也是要做出相应的补偿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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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一大学毕业,就到了这家公司,经过实习期就正式签合同了,现在进行了改制,那么企业改制属于仲裁范围吗
[律师回复]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改制中基于平等民事主体关系而发生的民事纠纷,但对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其权利转移等事项并非企业自身所能决定的,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本案经审查,根据衡阳市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衡企改复(2014)9号文件,被告衡阳某公司的全部资产、全部人员、全部债务,已由衡阳某仪器厂接收,同时,衡阳某仪器厂作为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其改制系由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因此,本案系由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导下的企业改制所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范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遂裁定驳回原告左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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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企业单位改制裁人改制方法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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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强制解除劳动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工人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因其在单位工作两年(不大到,可以主张四个月工资数额的赔偿金。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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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家公司人力资源主管,现在因为公司经营问题,要解除一部分人合同,请问裁员属于企业改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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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合同未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经济性裁员。但是裁员必须由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且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裁减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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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现在我进了一个新公司,然后很多东西都不是很懂,于是想了解下企业改制员工裁减手续怎么做的呢?
[律师回复]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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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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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遇裁员,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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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员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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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2、 裁员方案是否保障员工的法定权利和利益
  公司的裁员决定与被裁员工处理方案,均应保障员工权利和利益,劳动者可仔细对照:
  第
一,看自己是否属于可以被裁员的范围。依照《劳动合同法》,有五类对象是不得裁员的: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有3类人员应当优先留用的: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
二, 企业改制员工裁减手续公司应提前30日通知被裁员工,如果不提前通知,就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
民事制裁,违宪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这些是不是都是属于法律制裁啊?
[律师回复] 不属于的,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民事制裁是对违背民事法律义务行业所给予的法律制裁。两者的共同点是违反法律义务行为的处罚,对于一些特殊的违反民事法律义务行为,也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要求当事人履行民事义务。不同点在于:
1.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义务,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的法制制裁,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程序,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民事制裁是对违反民事法律义务,侵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制裁,其目的是为了维护民事法律秩序。
2.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义务者附加新的义务,通过附加义务的惩戒,促使行为人遵守行政法义务。而民事制裁既可以表现为对行为人附加新的义务或者剥夺某种权利,惩戒行为有,以便维护民事法律秩序;也可以表现为要求行为人履行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义务,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处罚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只能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与被处罚者不存在协商处理的问题。而民事制裁是为了维护平等民事主体的权益,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决定如何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讨价还价等方式解决纠纷。
4.处罚方式不一样。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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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减人员有什么限制
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规定不得裁减的情况。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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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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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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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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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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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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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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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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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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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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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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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企业怎样应对劳动仲裁,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能直接提起劳动诉讼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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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们在一个公司加班因为业务量增大,所以公司强制他们必须做完了,才可以回家但是他们真的很想休息了眼睛都睁不开了,一个公司强制员工加班加班处罚企业有哪些法律制裁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首先要了解公司的工时制度,是标准工时、不定时还是综合工时
2、标准工时是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天加班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2小时,一个月不超过36小时;不定时除了法定假日必须以付加班费外,其它时间加班都不用支付加班费,每天工作时间可以在10小时以上,保证每周休息一天,不过前提是去劳动局申请不定时必须得到所有执行不定时岗位员工的签名才有效,不定时一般针对一线岗位和高管。一线采用不定时主要原因是不想支付加班费,高管不定时是因为其工作内容决定的。综合工时一般以月、季度作为工作日,如上一个月班休一个月,这种工时的工作时间平均到每周后,必须与标准工时相同,超时要支付加班费
3、很多工厂因为机器不能停,所以一般采取2班或3班倒,超时部份支付加班费。你所说的这种情况超时很严重,但是想要打赢公司,首先要有证据。一是你加班的证据,这个主要是考勤,二是证明你的超时工作是公司安排的而不是自愿的,自愿是没有加班工资的。如果没有加班申请单之类的最好是联合一些离职员工一起要加班费,胜的几率大些
4、让你加班你没同意,可以视你为不服从管理,只是程度的问题。如果公司制度中有规定不服从管理属于被辞通类型,那么让你离职是合理。不过一般公司对这种情况都不会要求离职,最多是记过之类的。如果你不离职,没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是不能辞退你,或是支付2倍赔偿金强行开除你
5、如果要告公司,直接去劳动局即可,不过最好是先不动声色收集证据,不然等公司知道你要打官局,不让你进公司你是收集不到证据,另外工有、工牌这些要保留好,尤其是工资单的签收记录,到时算加班费是要以你的工资为基础来算小时工资的。
6、多拉一些人,声势大了效果才大,实在不行就找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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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因为我有前科下岗可以申请仲裁吗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2000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8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8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 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第三条 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面这个解释,如果你向法院起诉,法院以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理由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你可以另行就该争议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另外我国虽然是一裁二审制度,但是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并没有效力高低之分,只是在程序设置上这么规定而已,法律上也不存在以难度划分处理机构的说法。
集体企业改制成股份制企业,单位要为不上班的小股东交养老和医保吗?
[律师回复] 当前要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合作社体制的企业,也就是合作社制企业,它是依照《合作社法》建立的企业。合作社与股份制企业的异同。rn(1)合作社,或者合作社制企业与股份制公司制企业都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或集体与集体,依据不同的规则联合所形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更高一层”的经济实体组织,其有成员与联合体的经济关系各不相同,就是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二者的成员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其联合体就是合作社或者股份制公司,联合体从事资本市场经济,获取市场利益,也为成员获取市场利益,二者都是企业性经济实体组织,都普遍采用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rn(2)从原始产权上看,合作社和股份制公司都是资本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都是成员出资若干资金(为一股),自由认购股金实现资金筹集起来组建的经济实体组织。持有股权者是企业的老板,但合作社以认购1股就可取得社员资格,通常要对最高持股数额加以限制,股份制公司对最高持股数额不加限制。按照我国《合作社法》,成员的入股资金没有限制,但资金的民主权力与分配权利要受到限制。rn(3)从联合的实质上看,虽然都以股金的形式筹集经营资金,但合作社的股金仅是经营的手段,不完全是获得利润的手段,股金的地位已经被降到次要的、从属的地位了,其作用也就不再是如同股份制企业那样完全起产权的作用了;合作社以劳动的联合为基础,劳动是获得利润的主要手段,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交易额表示)代表了劳动者(社员)对劳动产品的绝大部分所有权(60%)。股份制公司以资金的联合为基础,股金既是经营的手段又是股东对企业的绝对所有权,是股东获得利润的唯一依据。rn(4)从股权持有形式上看,股份制公司的股权(股票)不能退回,但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股权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上市流通;合作社的股权可以退回(同时也退社),不能转让(没有必要),不能上市流通。rn(5)从成员成分上看,因为股份制公司是资金的联合,凡出资认购股份者都可以成为股东,成分非常复杂,有个人,有团体,有机构,有国家,成员只负责出资和对产权管理;而合作社主要是劳动的联合,主要是劳动者、消费者、服务者为成员,其次有少数资本成员和法人成员。rn从事某一专业生产、服务的成员组织的生产合作社,或为他人提供生产资料与销售产品的供销合作社,或经济生活中消费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的成员组织的消费合作社,或在生产中需求资金的人员组织的信贷合作社等等,其成员多是小生产者、手工业者、个体农民和一般消费者及他们的经济组织。rn(6)因为合作社主要是劳动的联合而成立的经济实体组织,在经营管理上必然有劳动者独立、自主的劳动和经营管理,另外还有联合起来的,更高一层次的劳动和经营管理,于是就存在着双层劳动、双层经营管理。前者是劳动者成员的劳动,对合作社产生所有权的劳动,后者是雇佣的劳动,对合作社不产生所有权的劳动,这种双层的经营结构是合作社的一个重要特征,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劳动联系”使成员与合作社之间成为紧密的“劳动一体化”关系,这层“有机”关系使成员与合作社结成一体的“葡萄窜”样的整体关系。股份公司制企业的劳动都是雇佣的,对企业不产生所有权,股份公司的劳动和经营管理表现为单层结构,所有有经济关系的股份制公司之间都以经济合同、协议联系起来的“无机”的、机械的联系,它们之间是相对独立的。rn(7)从决策方式上看,因为股份制是资金的联合,对筹集资金认购股份的额度不加限制,出资者多的权利(力)就大,所以在决策中实行股额决定制或一股一票制。任何一项决策,支持者和反对者谁的股额之和大,就采纳谁的决策意见,有一定民主决策的因素,但控股者在决策中有绝对的权威。随着股额向少数人手里集中,决策权则向少数人集中,甚至向个人独断专行发展;反之,随着股额向多数人手里扩散,决策权则向民主制方向发展。合作社是劳动的联合,对出资购买股本金额度多者,对分配与决策没有优势,实行一人一票制,实行民主制。rn(8)从管理和经营形式上看,股份制公司的原始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了。由股东组建董事会和监事会对企业实行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由董事会聘请包括总经理在内的经理班子去实现董事会决议,对公司、企业实行具体的经营管理。合作社的原始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也是分离的,经营管理班子多是聘用的。较小的合作社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一般是合一的,但权力是分离的。合作社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委员会及常务委员(理事)会和监事会对合作社实现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监督权,由委员(理事)会聘请包括总经理在内的经理班子执行委员(理事)会决议,对合作社实行具体的经营管理。rn(9)从经营规模上看,股份制公司筹资范围广,特别是上市公司,往往起步高,设备和管理的水平高,规模大;合作社的筹资范围小,往往起步较低,设备和管理水平也较低,规模较小。当然,在长期发展中,世界上也有不少合作社办成了高水平大规模的现代化公司、企业了,但它的所有方式、管理体制、经营方式和分配形式仍然是合作社制的。rn(10)从分配方式上看,股份制公司经营所获得的净盈利按股份额度分配,也就是“按资分配”;合作社经营所获得的净盈利主要按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额分配,交易额实际上就是社员独立、自主从事的生产劳动的产品或被加工品、消费品的价值量,就是社员劳动量的表征量,是劳动量的尺度,所以主要是一种“按劳分配”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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