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又名效力未定合同,其特征为合同虽已成立但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暂且未能明确,通常需经过权力方明确认可后方能生效。主要包括以下四类情况:
一、涉及无行为能力之人的合同;
二、涉及限制行为能力之人的合同;
四、涉及无处分权者擅自处置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哪些合同国家规定必须签订书面
法定或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即称为要式合同。这是因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或是根据在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此类合同需具备特定形式及相应手续方能生效。在此之中,书面合同成为了最为常见且必需的一种表现形式,通过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所应承担之责任与义务,从而保证交易过程的公正性以及合法性。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效力待定合同指在其已经建立却尚未具备完全法律效应的合同关系下,这份合约必须经过权利授予方的首肯才能正式生效。这里所涵盖的范畴包括涉及到的缺乏自然人行为能力以及受到行为权限限制的个体,他们在此类合同中的角色,或是未经法定授权或者尚未取得财产处置权的人士,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处理他人资产的情形。所有这类合同都需要经过有权机构进行认证并确认无误后,才能被认为是有效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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