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特征和意义有哪些
我国境内的法律援助制度具备以下独特之处:
首先,法律援助这一性质上属于国家行为或政府行为。这项制度的实施主体明确、组织完善,由政府设立并负责管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来具体执行。其核心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表现出国家和政府在这方面对公众承担的义务。
其次,法律援助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化、制度化的运行方式,隶属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再者,法律援助的接受人群以经济贫困者、残疾人、弱势群体等为主,另外,经过人民法院指定成为特定援助对象的人亦在援助范围内。
第四,为了准确地满足援助需求,各法律援助机构将会对接受援助的人们实行法律援助经费减免政策,并且,法院对于接受援助的人们亦会减免案件受理费以及其他诉讼费用,以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正而全面的法律帮助。
此外,法律援助的形式体系已经相当成熟,囊括了诉讼法律服务与非诉讼法律服务两大类别。
其中,诉讼法律服务主要提供诸如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服务;非诉讼法律服务则主要涵盖了各类公证证明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二、我国法律有规定学校可以收手机的吗
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对于学生而言,校园并无权限没收其随身携带的通讯设备。在极端情况下,若手机已被校方暂时扣押,那么在此背景之下,学生有权根据占有权原则向学校提出占有回归请求;而作为家长,他们自然也有资格依据所有权原则,要求学校将手机归还予他们所拥有的权益范围内。
法律条文同样对此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来说,所有权人对于属于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具有无可争议的拥有、控制、获得收益以及处置等多项权利。此项权利不应随意被侵犯或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独具特色:此为国家性质的行为,由政府机构全权负责并实际开展各项援助工作,其宗旨在于切实保障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那些身陷经济困境中的人士以及残疾人群体等特定群体,法院将会直接指定其为援助实施对象。同时,相关部门和法院还会为该援助机构提供财政上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以最大程度地保证援助过程的公正性与有效性。经过多年来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现如今,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结构框架,不仅涵盖了诉讼领域的援助需求,更是延伸到了非诉事务的处理之上,例如刑事案件的辩护、民事案件的代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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