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婚姻消散之始,夫妇间所购置的房产尚有未偿还完毕的贷款,那么离婚后应如何划分这处房产呢?我们将针对两种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1.若在离婚前,夫妻双方未能完全筹措齐用于还款的资金,且已成功获取了房产权属证书并成功解压,夫妇双方可以选择通过出售该房产以获得资金,用以偿还尚未付清的款项;或者是通过离婚财产分配的方式,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夫妇中的任意一方手中。
2.如果房屋贷款尚未完全结清,在此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被抵押给银行,暂时无法归属到夫妻双方。因此,他们无权直接办理房产转让手续。
然而,夫妻双方仍可尝试将房产分割的细节写入离婚协议中,并且向相关机构申请公正。待该房屋的贷款全部还清之后,他们便可依据先前制定并经过公正的离婚协议,按照约定的方式对房产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贷款共同签字的后果
若所购房产乃婚后购置,除非有特殊规定之外,通常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即便在房产证上仅登记着丈夫或妻子中的某一方姓名,
然而,此情形并不妨碍该房产被确认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事实。因此,买房所生成之借款责任同样归为夫妻共负,面临着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还款义务,理所应当地需要双方共同签署确认书。概括而言,若购房者为夫妻,无论是其中一人抑或是二人均参与了贷款购房,皆需在贷款合同时进行签名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针对婚姻解体之际涉及的共同房产所存在的尚未偿还的贷款问题,我们给出了以下解决方案:首先,如该房产已经成功办理产权证书并且已解除抵押状态,您可以自由决定是通过将其出售以偿还剩余贷款,还是在离婚财产分配过程中将所有权进行转移;其次,如果房产仍然处于抵押状态且贷款尚未结清,那么该房屋无法直接进行转让。然而,您仍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并经过公证程序予以确认。待贷款全部还清之后,便可按照先前签订的协议对该房产进行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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