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了东西想退不给退怎么办
(一)客户可以寻求与商家进行磋商及和解;
(二)寻求由本地消费者协会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其他调解组织的介入以处理纠纷;
(三)向具有管辖权的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投诉,以期获得有效解决方案;
(四)按照与商家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交申请裁决;
(五)最终的诉讼途径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商家在家居生活专卖店中的展示板、商品消费凭据等显著位置做出特价商品和服务销售的告示,承诺不予以退款退货且不履行或在限度内减少“三包”义务等现象,可以视为该商家利用格式条款方式免除自身应尽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并排除了消费者主要法定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除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其他商品、服务应当具有正常使用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同理,特价商品、服务需要退换的,也应按照正价商品、服务的规定处理。消费者维权可以到当地工商、价格部门投诉,通过消委会协商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买了东西不给钱是否涉嫌诈骗
商品交易中买方未支付货款是否构成欺诈行为,需视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谓欺诈行为是指,存在着非法占有所图的动机和愿望,通过采取编造虚假事实或隐匿真实真相的手段,从而获取了数额较大的公共财产及私人财产。若买方并无非法占有所图的意愿而未能支付货款,则不应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针对客户与商家所产生之纷争,其解决途径繁多:可以选择通过协商加以和解;亦可寻求诸如消费者协会之类的调停组织的帮助进行调解处理。同时,还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据已签订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若以上途径均未能奏效,则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商家在显眼位置张贴告示宣称特价商品概不接受退款退货或减少“三包”义务,这可能会被视为构成了免除自身应尽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以及排除了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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