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从业者和企业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毫无疑问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此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
企业应当在雇主与雇员正式确立雇佣关系后的当月内,草拟并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
若在雇佣期间过去的一个月中,雇员的服务时间尚未达到全年的法定标准长度,而雇主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他/她应有权获得相当于正常报酬的两倍金额。
因此,餐饮商户如若出现这种行为,则实属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非法之举,此等违法行径不可轻视,须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本文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事宜建议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餐饮店不发工资怎么举报?
您可向本地劳动法执行监察大队提出诉求,该机构将依据现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所属用人单位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与法规审查,并敦促其偿还所拖欠的薪资款项。劳动行政机关会有权利对逾期未缴付的劳动报酬、加班费用或经济补偿金采取强制规定;而当实际所得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合法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必须补足与法定标准之间的差距。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餐饮业作为雇主有义务在正式建立雇佣关系之后的一个月内,与所雇用的员工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倘若餐饮企业未能及时与其员工签订该项法律文件,并且雇员的工作时间尚未达到整整一年,那么这位员工将有权请求获得双倍于正常标准的薪资补偿。这种措施被视为餐饮企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追责。本篇文章仅供参考之用,如需更深入的了解和咨询,请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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