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助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应当怎么办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如当事人及与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士认为法院执行行为存在令其合理怀疑或违法情况的,应依法向执行法庭提交书面异议。当提出书面异议时,法院负责人员需在期内进行审核,若异议理由成立,则该执行的法院应采纳并撤销或更正已作出的执行措施;否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反驳意见且明确拒绝对原决定进行修改。
此外,当事人以及与其利益相关者对法院裁定持有不同立场的话,还可在裁决通知书送达后起算,于十日之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执行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协助执行通知应包含哪些内容
有关协助执行方面的法律条款明确规定了协助执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操作方式:
1.有权查询、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汇款以及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各类财产;
2.可以查询、扣押、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持有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各类财产;
3.有权查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获得的收入、奖金、津贴、稿费、演出费用等各项收入;
4.有权查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收益、股权收益、投资收益等各类收益;
5.有权查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享有的保险理赔金、抚恤金、赡养费、扶养费、租金等各类款项;
6.有权查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拥有的其他到期债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倘若当事人或者相关利益方发现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当之举,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法院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如果异议被证实,则须裁定予以撤销或修正;若未被证实,则需裁定驳回。若对于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当事人或者相关利益方有权从裁定公布之日起算,在十天之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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