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三年内再次违法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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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再次违法如何处理?假设某人在受过行政处罚后又犯错,处置可能更严格,取决于错误的严重性和性质。常见处罚有:加倍惩罚,如提高罚金和采用更苛刻手段;强制隔离拘禁,适用于严重再犯;取消许可证或资质,影响正常运作;司法追责,涉及刑事犯罪需经司法程序裁决。总之,再次违法严重性高,建议守法,规避严重违规,以免承受更重的法律制裁。如有疑问,请咨询法律专家。
行政处罚三年内再次违法怎么处理

一、行政处罚三年内再次违法怎么处理

再次违法如何处理假设有某人在遭受过行政处罚之后又犯了新的错误,那么对于这一情况的处置或许会愈发严格,这主要是取决于新犯错误的严重性和性质特征。在大部分的情形之下,再次违规违法极易招致以下几种惩戒中的一种或是多种:加倍惩罚:在第二次违反行政规定的情形下,原有的惩罚力度往往会进一步加大,罚金数额也可能相应地有所提高,而且处罚手段或将变得更为苛刻。强制隔离拘禁:特定类型的再犯程度较重时,亦不排除遭受到强制隔离拘禁也就是所谓的“行政拘留”这一严厉处分。取消许可证或资质认定资格:

如若所犯错误牵涉到将会引起许可证或资质认定资格的丧失这个问题,那么便意味着这项资格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其合法性,进而对被处罚人或者责任主体的正常运作造成实质性的干扰。司法追责:若是行为触及到了刑事犯罪领域,那便可能要面对刑事责任的追究挑战,必须经过司法程序来对此类案件进行适当的裁决解决。总的来讲,屡教不改或者再次违规违法的严重性远高于初次违法,因此强烈建议大家务必以守法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尽量规避诸如再次违法这样的严重违规行径,以免于承受更为深重的法律制裁代价。如果您针对某个具体情形仍有疑问,我们建议您随时向专业的法律机构、律师或者相关从业者咨询求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行政处罚会有案底

针对您提到的行政处罚是否会留下案底的问题,我可以明确地告诉您,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是不会留下案底的。此处所说的“案底”通常是指某个人过去违反法律或者做出犯罪行为的记录。在法律上,也被称为“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通常是指那些曾经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资料,这些犯罪档案都需要存放在公安机关予以保管。然而,如果在犯罪的时候年龄未满十八岁,并且被判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话,那么这项有关的犯罪记录将会被密封保存起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若某位当事人于接受了行政处罚之后再度触碰法纪红线,那么其面临的惩治力度将更为严苛,这完全取决于他们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与性质。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二次违法惩处措施:第一种是加重处罚,例如增加罚款金额或者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进行惩戒;其次是实施强制隔离拘禁,这种方式主要针对那些屡教不改、情节恶劣的再犯者;此外,还可以撤销其相关许可证或资质,从而对其日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最后,如果涉及到刑事犯罪,则需要经过司法程序进行裁定并追究其相应责任。总而言之,对于再次违法的行为,其严重性不容忽视,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大家要遵守法律法规,尽量避免出现严重违规行为,以防遭受更加沉重的法律制裁。如您对此仍有疑虑,敬请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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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两年内不再被发现, 会被行政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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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参照《宁波市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认定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
(二)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
(三)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
(五)以欺骗、虚假手段取得环保行政许可的;
(六)因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责令停产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或停业的;
(九)被实施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环境行为
二、重大行政处罚
1、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一)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
(二)罚款(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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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因为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现在再次盗窃,被抓,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适用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3日公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解释)。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准确审理盗窃刑事案件,现提出若干意见,请遵照执行。 盗窃罪 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1、全市审理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刑事案件,“数额较大”认定标准为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认定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标准为四十万元以上。 2、具有《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解释》 第二条规定的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一千元以上: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于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实施盗窃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按照本意见 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4、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属于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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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后再次违法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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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违法行为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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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标严重的;
(二)将危险废物以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进入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并有主观意图的;
(三)拒绝、阻扰环保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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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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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查明,就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吗
[律师回复]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是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规定的两年超过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如果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行为发生的两年内已被发现,但违法行为人在两年内未被查获或者违法行为人逃避处罚,在两年后将其查获,仍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4.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的行政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个行政处罚法规定。如某违法行为人连续多次出售损害人体健康的豆猪肉,这一出售豆猪肉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多次出售,这一违法行为就是处于“连续”状态的,对于这种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计算,就要从其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完毕时计算,也就是从最后一次出售豆猪肉的时间计算,对这一连续性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5.对于大多数行政处罚案件来说,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追诉时效为两年,同时也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时效问题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由于考虑到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十分复杂,行政违法案件又千差万别,作出这样灵活的规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有效执行。实践中,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对时效问题作出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就应依照特殊法的规定,以6个月为限,不再执行两年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有很积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是对于未过追诉时效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另一方面是对于违法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应再追究其行政责任,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在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已超过了追诉时效,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终止调查,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体现了行政处罚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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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行政处罚
1、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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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内三次偷盗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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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有连续性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问题:某司法鉴定机构于2012年12月作出一项法医鉴定,鉴定甲为轻伤。导致乙受到刑事追究。乙收到鉴定意见书后不服,一直向公安检察法院机关反映.举报并反复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后来在法院审理阶段进行的重新鉴定后,才鉴定出之前鉴定作出的'伤情'全是假的。因而于2017年3月判决宣告乙无罪。 在法院判决后,乙向省司法厅投诉,请求对2012年作出虚假错误鉴定的鉴定机构进行行政责任追究。省司法厅经过调查核实,认定该司法鉴定机构在对甲的伤情的法医鉴定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认为应当进行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但该鉴定机构和省法制部门的人认为,乙的投诉已超过追责时效,不能处罚。因此省司法厅至今没有处罚或处理。 问:1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至到2017年3月法院判决前,一直做为主要证据在追究乙的刑事责任。侵害乙的人身权利。这算不算是违法行为的持续性或者继续状态?2乙在2012年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就一直给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反映举报,公安机关也曾到该鉴定机构进行过调查。这算不算是'发现'?3是否只有在两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才能算是两年内发现?
[律师回复] 不能,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的诸多解释和规定可以得出:
1、申请人或委托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意见作出前可以申请撤销鉴定申请,鉴定机构可以撤销,但对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法定申请撤销权,鉴定机构也无法定撤销权;rn
2、司法鉴定所依法可以拒绝申请人或委托鉴定人的鉴定请求,但对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法定撤销权;rn
3、申请人、委托鉴定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司法鉴定机构认为鉴定意见存在瑕疵,依法有权申请补充或者重新鉴定,但无法定撤销权。rn因此,司法鉴定所撤销其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撤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其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依法没有撤销权,依法不能撤销,只能作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能否再次适用缓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能否再次适用缓刑问题解答如下,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能否再次适用缓刑
我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那么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能否再次适用缓刑呢,具体存在如下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再适用缓刑的理由是:
(1)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此处的“撤销缓刑”不仅意味着对犯罪人不再适用缓刑,还意味着要执行原判刑罚。
(2)缓刑适用的实质要件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况和悔罪表现,并且能让确信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悔罪的重要表现就是如实坦白罪行,并不再重新危害社会。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一旦发现其还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就丧失了继续适用缓刑的条件,应当撤销缓刑宣告,收监执行。无论其漏罪或者新罪的性质如何,量刑轻重,决定执行刑罚时,都不应再适用缓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要符合缓刑的各个适用条件,无论是发现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是一般情况下的数罪并罚,都可以适用缓刑。
缓刑考验期的罪犯发现漏罪或者在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的,建议以下情形不宜再适用缓刑。
(一)对漏罪或者新罪拒不认罪的;
(二)漏罪明显构成犯罪而故意隐瞒的;
(三)故意又犯同类犯罪或者数罪的;
(四)故意又犯数罪的;
(五)在漏罪或新罪中是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六)教唆犯;
(七)有其他不宜宣告缓刑的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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