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假工资计算公式
关于病假工资的基准运算方式如下所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实际病休日数。在这个基础上,计算系数会受到员工的持续工龄影响而有所不同,举例来说,假如该名雇员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他的病假工资将按照其月工资的40%来计算;若其连续工龄达到了1年但是未满3年,那么病假工资将按照50%的比例来发放;当员工的连续工龄达到3年或更长时,病假工资将会按照60%的薪酬水平进行计算。需要强调的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往往是指雇员在正常出勤时间内的月薪收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经过了集体协商后的工资协定有具体规定的话,就要按照相关条款来执行。对于病假工资应该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部分,那就是不能够低于本地区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二、病假工资计算公式是什么样的
对于在职员工因患病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非工作因素负伤的病休期间的薪酬,公司将会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进行衡量:薪酬=计算基准数值÷月计薪日数×特定计算系数×病假期限。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了伤害,那么该员工在治疗休息期间的薪酬将维持在原本的水平,且工资福利待遇不会发生任何改变,公司将会按照月度的方式,从员工的个人账户中直接支付。一旦员工因为受到工伤而被认定为伤残等级,他们将停止享有原有的薪酬资历,转而享受伤残相关的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关于病假的工资计算方法有以下公式可以参考:即病假期间的应发工资=(计算基数)/(21.75)乘以计算系数再乘以实际的请假天数。具体来说,这个计算系数会因为员工工作年限的差异而有所调整。如果该员工的工作年限未满一年,那么他(她)在计算时将会按照40%的比例进行;工作年限在一年到三年之间的员工,将依照50%的比例来算;而对于那些工作年限超过三年的职员,他们则将按照60%的比例计算。而所谓的“计算基数”,通常是指员工在正常出勤状态下每月的应得薪酬。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需要参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协商的相关条款来执行。此外,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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