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一审第三人是指什么
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第三方人士是指那些对于他人之间产生的争议性诉讼标的持有独立且明确的诉讼请求,或者虽然他们并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但是该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与他们存在着法律上的紧密利害关系,因此自愿参与到相关诉讼活动之中的人员。一旦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宣布启动之后,由于第三方人士主要可被划分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和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与其法律上利害关系密切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这两类情况,相应地,在申请追加的程序设计方面也将会出现差异化表现。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关于上诉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
1、如果原判决在辨别基本事实方面存在偏差或不清晰明确,则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将该案退还给原审人民法院进行进一步的细致审查和审理,或者等待在查明了更为详细准确的事实之后,再予以相应的改判;
2、倘若原判决竟然忽略了当事人或因某些原因无法出席庭审而违法作出缺失正规审判程序的判决,那么就需要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退回到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
然而,“发回重审”的权利仅有一次体现的机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在民事诉讼的繁复进程中,第三方涉入者主要是指那些在某种程度上对他人之间所引发的具有争议性的诉讼标的持有独立且明确的诉讼请求的个体,或者尽管他们并没有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但由于该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与其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着紧密的利益关联,故而主动选择参与到相关诉讼活动中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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