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一审第三人是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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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第三方人士是指那些对于他人之间产生的争议性诉讼标的持有独立且明确的诉讼请求,或者虽然他们并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但是该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与他们存在着法律上的紧密利害关系,因此自愿参与到相关诉讼活动之中的人员。
民事一审第三人是指什么

一、民事一审第三人是指什么

民事诉讼的过程中,第三方人士是指那些对于他人之间产生的争议性诉讼标的持有独立且明确的诉讼请求,或者虽然他们并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但是该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与他们存在着法律上的紧密利害关系,因此自愿参与到相关诉讼活动之中的人员。一旦民事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宣布启动之后,由于第三方人士主要可被划分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和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与其法律上利害关系密切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这两类情况,相应地,在申请追加的程序设计方面也将会出现差异化表现。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民事一审不服上诉二审时是发回重审

关于上诉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

1、如果原判决在辨别基本事实方面存在偏差或不清晰明确,则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将该案退还给原审人民法院进行进一步的细致审查和审理,或者等待在查明了更为详细准确的事实之后,再予以相应的改判

2、倘若原判决竟然忽略了当事人或因某些原因无法出席庭审而违法作出缺失正规审判程序的判决,那么就需要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退回到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

然而,“发回重审”的权利仅有一次体现的机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在民事诉讼的繁复进程中,第三方涉入者主要是指那些在某种程度上对他人之间所引发的具有争议性的诉讼标的持有独立且明确的诉讼请求的个体,或者尽管他们并没有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但由于该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与其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着紧密的利益关联,故而主动选择参与到相关诉讼活动中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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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3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基层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 基层人民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与答辩
  
第四条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状,委托他人代写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
  原告口头的,人民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在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送达地址应当写明受送达人住所地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受送达人是有固定职业的自然人的,其从业的场所可以视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 原告后,人民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捺印。
  
第八条 人民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
  
第九条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人民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第十条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述内容,人民应当在原告和被告答辩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审理前的准备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四条 下列民事案件,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人民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四、开庭审理
  
第十八条 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第十九条 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 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第二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一)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二)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五、宣判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十八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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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三人指的是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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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二审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宣判。
3、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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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二审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2、开庭(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宣判。 3、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申请执行;或者向二审告诉庭递交书面申诉材料,申请再审。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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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付诸实施的行为。也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2、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民事执行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
3、民事执行不同于行政执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执行由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根据包括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决定书、命令书等;而民事执行在我国只由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根据包括法院的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
4、民事执行也不同于刑事执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执行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劳动改造机关执行,刑事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等判决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执行的执行根据只能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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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民事执行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
3、民事执行不同于行政执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执行由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根据包括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决定书、命令书等;而民事执行在我国只由人民法院进行,执行根据包括法院的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
4、民事执行也不同于刑事执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执行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下属的劳动改造机关执行,刑事罚金、没收财产、死刑等判决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执行的执行根据只能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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