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三人指的是什么人

最新修订 | 2024-08-17
浏览10w+
李兵律师
李兵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857人
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跟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民事诉讼已经开始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参加诉讼的人。如果第三人没有参与一审的诉讼,在二审时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民事诉讼第三人指的是什么人

一、民事诉讼第三人指的是什么人?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诉讼第三人和第三人异议之诉

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 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三、民事诉讼第三人向法院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如果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由于第三人本身就跟案件有紧密的关系,所以在第三人起诉后,人民法院一般也是合并审理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2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拓展阅读

· 年普法人次15亿+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14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民事诉讼第三人指的是什么人
一键咨询
  • 140****125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41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22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26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23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046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62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00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14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81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88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21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40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427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58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谁指什么?
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对原告、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请求权,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民事诉讼第三人指的是谁吗?
民事诉讼第三人指的是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的与本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群。第三人对于案件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可以自己到庭或者是委托律师及其家属到法庭进行辩护。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4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行政类
民事诉讼第二百条第九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诉讼第二百条第九项问题解答如下,   原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  人民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  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  解释与理解:《最高人民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九十一条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九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再审事由的规定。本条吸收了《审判监督程序解释》
第十五条的规定,并增加了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情形。  【条文理解】  2007年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款
第十项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这一再审事由,2012年民事诉讼法沿用该规定,仅对条文序号作了更改。《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十五条对于该项再审事由的含义作了明确,即“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本解释条文吸收了《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并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三种情形作了明确,为期周延,还规定了兜底条款。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从、答辩至法庭辩论终结,当事人双方均可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以言词或书面方式进行辩论,则应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并承担维持辩论秩序的职责。赋予当事人辩论权利旨在通过当事人双方的攻击防御,将案件争议的事实呈现在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面前,是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作出裁判以及当事人自我负责机制的正当性基础。若没有保障当事人辩论权利,将难以查清案件事实,也无法保证正确适用法律,裁判的公正性也将遭到质疑。对于本项再审事由的适用,审查的重点在于是否存在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1.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  辩论原则集中体现在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只有在当事人在庭审中就案件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基础上,案件的裁判才有正当的程序保障。因此,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应当认定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理解“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未被法庭认定的事实,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据此,为了保障庭审的顺利进行,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作出与案件无关的陈述或者重复陈述时,审判人员是可以行使诉讼指挥权而加以制止的,此种情形显然不属于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只有审判人员行使诉讼指挥权明显不当严重阻碍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或者根本不让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才能认定为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  2.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开庭审理是诉讼程序的中心,是民事诉讼直接、言词、公开、集中原则的实现载体,也是确保当事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的重要制度安排之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第一审程序中除转入督促程序以及开庭前能够调解结案的外,案件一律都要开庭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审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314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事一审第三人是指什么
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第三方人士是指那些对于他人之间产生的争议性诉讼标的持有独立且明确的诉讼请求,或者虽然他们并未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但是该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与他们存在着法律上的紧密利害关系,因此自愿参与到相关诉讼活动之中的人员。
10w+浏览
诉讼仲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4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代位权诉讼第三人指的是什么
代位权诉讼第三人指的是债务人。债务人如果自愿进行参加诉讼的话,那么其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会与案件当中的原告和被告形成对立,可以以实体权利人提出新诉讼。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诉讼管辖 > 民事诉讼第三人指的是什么人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