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保险自己赔不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不为被保险车辆本身及其所有者进行偿付义务。所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各大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从而导致除本车驾乘人员及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照相应的法定责任限额进行赔偿的一项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换言之,该保险仅对被保险人和本车驾乘人员之外的第三方受害人提供赔偿保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二、强制保险包括哪些赔偿项目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保障的赔偿范围,涵盖了对受害者人身损害的合理赔偿,及对受害方所遭受财产损失的适当补偿。具体而言,该项保险的赔付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费用的支出;
(2)误工收入的损失;
(3)陪护人员的护理费用支出;
(4)受伤害者因就医而产生的交通费用;
(5)在医院内的住宿费用;
(6)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
(7)必要的营养补充费用;
(8)对伤残人士的赔偿金;(9)为伤残人士配置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10)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宗旨并非对被保险车辆以及其所有者进行赔偿,而是为了向除了被保险人和本车驾驶人员以外的第三方受害人提供保障,以应对他们在道路行驶过程中由于被保险机动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该险种属于法定责任保险体系中的强制性固定细分,它的赔偿依据为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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