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服务领域,确实存在着风险代理这一特殊形式的收费方式。风险代理通常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全面风险代理,即在案件初期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而在案件结束后,根据所达成的协议金额按一定比例收取费用,这个比例通常为30%左右;
第二类则是在案件初期需要支付一笔基本的办案费用,通常为5000元人民币,然后在案件结束后,再按一定比例收取费用,这个比例通常在10%-15%之间。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等类型的案件,一般被禁止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模式。
此外,根据《律师风险代理规定》,当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如果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之后仍然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那么律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是以下几种情况例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法律服务领域中,风险代理是一种常见的收费手段。它可以细分为全面风险代理以及初期仅支付基本办案费用两种类型。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以及群体性诉讼等各种情形来说,这种模式被明令禁止适用。在律师处理涉及到财产权益方面的民事情形过程中,倘若委托方依然决定采用风险代理形式进行收费,那么律所将会进行充分考量,但需要特别指出婚姻、继承、社会保险待遇、赡养费、抚养费、工伤赔偿以及劳动报酬等各类案件并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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