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拒赔有什么讲究吗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投保后未能如期缴纳保费、存在故意隐瞒或欺诈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并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范围等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换句话说,被保险人须尽到及时足额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合同的签订双方均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
《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二、保险拒赔后,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1.对于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保险,无论是何种保险业务,当该类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其所享有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均为两年。这一时间起算的日期应从他们得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2.然而,在涉及到人寿保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时,其所享有的诉讼时效期限则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诉讼时效期限为五年,同样是从他们得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实际发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当投保人在签署保险合同之后,由于未能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相应的保费、故意隐瞒事实或者进行欺诈行为以及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之内时,保险公司有权依据相关条款,拒绝为其提供理赔服务。在此过程中,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且被保险人负有及时、足额支付保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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