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到民事领域的合同关系,则滞纳金将被视为无效条款,仅适用于违约责任的制定和执行。滞纳金这一术语属于行政法学的领域,而并非民法体系中所涵盖的范畴。在行政法律语境中,滞纳金钱的行为通常源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未能履行其法定的缴费义务,如税收、社会保险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同时主张吗
同时主张在诉讼过程中,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并不能同时进行主张。即在双方达成合意的合同之中,若已明确商定了违约金的具体金额,那么如商定的违约金数额显然不足以弥补违约所带来的实际损害,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据相关方的诉求酌情予以相应提高;反之,若违约金的设定过于慷慨,超出了实际损害的范畴,则将依法由院方或仲裁机构基于申请对其进行必要的削减。因而,从理论上来讲,已规定在合约中的违约金,实际上已经涵盖了因违约而导致的所有可能损失,在主张违约金后,守约方本应得到的损害赔偿便已得以完全满足。倘若再行寻求其他形式的补偿,那么这无疑将使守约方获得双重补救,这显然有悖于法律公平原则下补偿的真正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私人间的契约关系框架之内,滞纳金被认定为无法律效力,仅仅作为违约方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之象征存在。然而,滞纳金作为行政法层面上的概念,并不能归入民法的学术体系之中进行探讨。依据行政法的规定,滞纳金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未能切实履行法定缴费义务时所引发的经济义务产物,例如税款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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