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合同被无故辞退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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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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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签合同的员工遭解雇,可依法维权,如投诉、仲裁、诉讼。用人单位应签劳动合同。未满一年者可向劳动仲裁机关申请双倍工资补偿;满一年则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擅自解雇违法,劳动者可要求恢复关系或获赔偿金。
未签合同被无故辞退怎么办

一、未签合同被无故辞退怎么办

当未签署书面合同的员工突然遭遇到被解雇的情况时,他们有权依法通过包括投诉、劳动仲裁以及劳动诉讼在内的各种途径进行维权。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若工作者的服务期尚未满一年,则在用人单位决定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时,该名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请,以获得双倍工资的补偿;

然而,倘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已经超过一年,那么在此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便可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劳动关系,这将构成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恢复原有的劳动关系,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未签合同不发工资走仲裁可以拿到工资吗?

在您面临着未能签署劳动合同以及未获得薪酬的困境中,通过提出仲裁案件,的确存在取得相应工资的可能性。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如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您起始工作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未与您签署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则该机构需向每期支付双倍于正常工资额度的报酬。因此,若贵公司尚未召请您签署正式劳动合同,您享有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的合法权益。

然而,若贵公司仍坚持不向您支付工资,您可前往当地劳动局进行举报投诉,或是干脆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在此过程中,您只需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实双方并无实质性的合约定金,然后详细阐述应得薪酬,如此便能获得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和维护。倘若仲裁委员会认可您所陈述之事实具备合理性,仲裁委员会将颁布相关裁决指令,责令贵公司向您支付所欠薪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没有签署相应合同的情况下被企业解除职务的员工,仍然具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合法权利。他们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来进维权,例如向资历单位进行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相关司法机构提起诉讼等手段。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企业作为雇主,应该与每位员工签订正式书面的劳动合同。当员工与该单位的服务期限不足一年时,他们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关提出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的上诉请求;而一旦服务期限超过一年,那么就将被视为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这种行为就是非法的,员工有权要求恢复原有的工作关系,或者获得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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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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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未签劳动合同无辜辞退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未签劳动合同无辜辞退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未超过一年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双倍工资;如果工作超过一年的,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违法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赔偿。
孙某于2000年5月到济南市某事业单位服务中心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4月14日,服务中心口头通知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孙某在服务中心工作至2010年4月20日。孙某与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264元。2010年6月4日,孙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与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支付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等。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孙某的部分申诉请求,孙某不服,诉至市中区。
《劳动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根据民法的文义解释,上述两条规定中作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适用《劳动法》时与企业是有区别的。《劳动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适用劳动法的范围作了限制,除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在编制的合同制职工)适用劳动法外,其他劳动者只有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才适用劳动法。服务中心系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孙某在此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不能确认2008年1月1日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于2008年1月1日起才建立劳动关系。服务中心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孙某未提出异议,应认定系由服务中心提出与孙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第47条的规定,服务中心应向孙某支付2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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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于2000年5月到济南市某事业单位服务中心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4月14日,服务中心口头通知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孙某在服务中心工作至2010年4月20日。孙某与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264元。2010年6月4日,孙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与服务中心解除劳动关系,支付10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等。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孙某的部分申诉请求,孙某不服,诉至市中区。
《劳动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根据民法的文义解释,上述两条规定中作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适用《劳动法》时与企业是有区别的。《劳动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适用劳动法的范围作了限制,除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在编制的合同制职工)适用劳动法外,其他劳动者只有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才适用劳动法。服务中心系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孙某在此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不能确认2008年1月1日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于2008年1月1日起才建立劳动关系。服务中心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孙某未提出异议,应认定系由服务中心提出与孙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项、第47条的规定,服务中心应向孙某支付2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3160元。
据此,判决:认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孙某不享受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孙某享受经济补偿。孙某与服务中心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4月20日解除服务中心支付孙某经济补偿31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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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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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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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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