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之后,待续的处理步骤便是签署相应的终止协议,一旦签约生效,原先所承担的全部责任便会随之终止,合约的各项权利与义务也将按照协议中的约定进行实施或废止。引发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原因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种情况是基于当事人的明确意愿,比如免责以及双方达成共识后的自动解除等;
其次是由于合同目标的消失殆尽导致的,例如已经无法继续履行义务、完成支付或是混合等现象;
最后是根据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效果。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宣告终结,合约所构建的契约关系也就随之消失无踪,连带地,所有关于该合同的担保和其他的权利和义务也将一并消亡。
此外,其他未提及到的权利和义务,如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等也都包含在内。负债字据作为合同权利和义务的重要凭证,在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之后,债权人应当将其交还给债务人。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负债字据已经遗失或者无法返还,那么他们应该向债权人开具债务消除的书面证明,这份证明需要经过公证机构等权威机构的认证。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债权的从权利消灭】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的生效并不必定需要经过公证程序,其有效性仅需涉及其缔约双方在合理协商并且协商过程遵循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亦不触及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国家利益、社会集体利益或第三方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即可生效。公证仅仅是提升合同法律效力的一个可供选择的途径而已。即便是未采取公证措施的前提下,只要其订约要素是符合法律规范的,那么这份合同便能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应。公证之核心意义在于高度严谨地审视及鉴定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而且真实可靠,在审慎鉴别并确认真实性的基础上,能够进一步强化合同的合法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在合同解除以后,需双方共同签署解除协议以明确责任的分割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处理方式。根据协议的约定,相关权利与义务将被执行或者废除。解除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有可能是因为合同所设定的目标已经无法实现,甚至可能是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在合同解除之后,所有的保证以及权利与义务都将随之失效,而债权人则需要归还所有的负债凭证或者提供经过认证的债务清偿证明。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