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可以两次刑事拘留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刑事拘留制度作为一项暂时性和强制性的措施,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或审判阶段逃脱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通常为37日。
然而,若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者原有的犯罪事实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并且满足拘留条件的话,则可依法对其再次实施刑事拘留。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如此,这并不代表着可以无限制地进行拘留,每一次拘留行为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是否可以对机关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违反单位行为者,有关部门将实施以下各种处罚措施:
1.书面警告或公开发布批评通告;
3.暂时扣留或吊销其相应的许可证照,或降低其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资质级别;
4.对其生产运营活动实施行政限制措施,例如暂停其运营,甚至直接予以关闭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九条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我们国家的法制结构体系之内,刑事拘留是一种显示出暂时性与强制性的方式,主要意图在于阻挠嫌疑人企图逃避司法审判。尽管在一般的情况之下,最长期限被规定为三十七天,但是如果在侦查过程之中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或者需要对于原有事实进行更加深入的调查研究并且符合各类条件时,依照相关法规,嫌疑人有可能会面临再度被拘留的处境。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采取拘留措施之时,应该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而且必须严格地遵循法律所设定的各种程序流程,务必避免出现无限期拘留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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