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大法体系之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面临潜在判罪,即被处以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附加执行的惩罚;或者,即使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之上的重度刑罚,只要能确保其获得取保候审后,不会产生对社会安全造成危害的可能性,那么他们就有资格申请并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强制措施超过期限的被告人家属应该怎么做
若在羁押期已至的情况下,司法机构仍旧未释放涉案人员,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其所委托的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均可请求解除该种强制措施。此处提及的法定代理人,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而近亲属则泛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等紧密关联之人;至于其他辩护人,则包括由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士,或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朋好友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者。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面临的处罚为管制、拘役以及可以独立适用附加刑等相对较轻程度的刑罚之时,或者尽管其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更严重的刑罚,但是由于采取取保候审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现实威胁,因此在这些情形下,他们都有权向司法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且这一请求有望得到批准。这样的规定,不仅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于社会安全的高度重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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