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贿罪中,若将所谓的“劳务费”被确认为贿赂行为,则通常需满足如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是这笔劳务费的金额显而易见地超出了正常的市场价格或其所提供的服务所应有的价值;
其次,付款方与收款方之间必须存在着职权上的联系或者是存在着某种形式的利益交换;
再者,这笔劳务费的支付与收款人的职务行为有着直接且紧密的关联,也就是说,收款人的职务行为给付款人带来了实质性的利益;
最后,还必须存在着主观上的故意,即双方对于这种交易的不正当性质均心知肚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二、受贿罪中利用职务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在贪污受贿罪名中,行使职务便利的范畴不仅仅局限于当事人自身具备各级各类公共事务管理权责和办理权限,同时还囊括了那些与当事人存在上下级从属或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公务人员的权力。对于身兼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言,如果其通过非自身直接管辖的下属职能部门的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来为他人提供便利以图谋私利的话,仍应被定性为“行使职务便利”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在针对受贿罪这一议题上,如果想要将某一特定的劳动报酬界定为贿赂行为,那么必须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详细的审度和评估: 1.该酬劳的资金额度远远超出了市场价格或者劳动服务的实际价值。 2.支付款项的一方以及收取款项的另一方之间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职务关联性或者是利益交换的关系。 3.所支付的薪资与接受者的职务履行紧密相连,能够为付款方产生实质性的利益好处。 4.双方对于本次薪酬分配的不正当性都具有明确的认知和共识。 以上四点构成了判断受贿罪中劳务费贿赂行为的关键要素,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参考标准。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