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区别集中体现在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及行为性质方面。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在持有他人合法财产后,却故意将其非法占有,并且并无任何偿还之意,这种情况往往涉及到私人间的财产关系。
然而,挪用公款罪则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公款用于个人事务,虽然也存在暂时占用的意图,但是通常需要予以归还,而且其重点在于侵犯了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侵占罪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不当得利罪和侵占罪在定义以及具体内容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不当得利罪所关注的中心点在于无合法依据或者在特定情况下丧失了法律依据,却仍因他人遭遇损失从而获得了相应的利益,当事人必须承担将该利益归返的法定责任;
其次,侵占罪则指向以非法占有作为最终目的,通过秘密的手段来获取他人遗失物品或者隐匿物品的犯罪活动;
再者,从性质上来看,不当得利属于典型的民事责任范畴;
然而,侵占罪则属于必须面临的刑事处罚范围之内;
值得注意的是,不当得利之所以产生,并非源于受益方对受害方实施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而是来自于受害方或者第三方因过失、误解甚至错误而导致的。基于此,获得不当利益的人相对于受害人大有债务的负疚感,因此他应该理解自己具有还款的义务,受害人因而成为债权人的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两者之间存在显着差异,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出于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且没有偿还的意愿,这种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到私人财产权益;其次,挪用公款罪则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合法授权擅自将公款挪作他用,用于个人用途,但通常具有归还的意图,其主要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因此,从主观意图以及行为性质这两方面来看,侵占罪与挪用公款罪存在明显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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