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如何确定经济诈骗或者合同诈骗犯罪,主要依赖于以下六个方面的证据:
首先是对于诈骗行为的明确证明,这其中包括嫌疑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真相的行为记录,以及受害方因为此类行为所遭受的财务损失的具体证据;
其次是与诈骗相关的合同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反映出合同的内容是否存在虚假的成分或者是否存在着欺诈性的意图;
然后是关于嫌疑人意图的证明,即表明他/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恶意企图;接下来是财产损失的证明,这个证据主要是通过受害者的银行转账记录、财务报表等方式来体现,以此来证明由于诈骗行为而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
最后是目击证人的证词,他们能够提供关于诈骗过程的详细描述和证明;
此外,电子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例如电子邮件、短信、通话记录等等,它们都有可能揭示出诈骗的整个过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经济诈骗怎么能不坐牢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某些特定情形下的诈骗犯罪案件,被告人可免除或减轻刑事责罚至无需坐牢。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犯罪数额必须达到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
其次,被告人需要对所作所为有明确的认识和忏悔之意;在此基础上,还须满足如下条件之一者,方可获得上述待遇:即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取得被害人的理解与原谅以及在首次审判公开宣告判决之前全面退还赃款、赔偿损失等等;
最后,若被告人并未实际参与分赃行动,或者虽然获得了赃物但数量较小而且并非犯罪团伙中的首要分子,也会有可能不受到刑事制裁,无需坐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在确认经济诈骗或者合同诈骗罪行时,充足的证据收集至关重要,这包括以下六个方面:首先,需要提供诈骗行为的详细记录以及财务损失的具体证据;其次,需要展示合同的具体条款以及欺诈意图的明确证据;第三,需要提供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明确动机的证据;第四,需要提供财产损失的确凿证明,例如转账记录和财务报表等;第五,需要有目击者的证言作为支持;最后,还需要提供电子证据,例如邮件、短信、通话记录等。以上所有证据将共同构成判定犯罪的关键性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