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原被告律师会见按次数收费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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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诉讼中,律师收费模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商议决定,形式有按次、固定费用或比例收缴。费用标准需遵守《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法规允许律师事务所在法律范围内与客户自由协商收费方式。
民事诉讼原被告律师会见按次数收费吗

一、民事诉讼原被告律师会见按次数收费吗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方以及被告方的律师收费模式,常常由相关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共同商议决定,收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按次计费、固定费用结算或者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收缴。而律师费用的具体衡量标准则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所明确规定,这一法规赋予了律师事务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与客户自由协商并确定收费方式的权利。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支付方式等内容。收费合同或协议应当载明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基本信息、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二、民事诉讼交换证据后多久开庭

关于民事争议立案进入举证交换阶段之后,何时启动法庭审理的时间并不是一个确定性的指标,因为这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例如案件的复杂性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等。一般的原则是,在适用简易审判程序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给予当事人大约3个月的时间来进行举证交换,然后才开始正式的庭审活动;然而,当需要适用普通审判程序时,法庭为了周全考虑各种问题,可能需要大约6个月的时间才能举行首次的庭审活动。若是遇到复杂度较高的案件,那么整个审理周期或许会延长。再者,根据实际情况,法院有权力调整开庭的时间。因此,任何有关开庭时间的确切信息都应该依据法院发出的正式通知为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在民事诉讼领域,律师收取费用的具体模式乃由律所及当事人双方经过充分磋商后达成共识而确定。具体来说,收费方式可包括按次计费、设定固定费用以及按照特定比例收取等几种类型。然而,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均必须严格遵循我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相关收费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规赋予了律师事务所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享有与客户自由协商收费方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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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未交纳诉讼费用,按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或上诉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或上诉人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仍然未交,又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或申请缓免未获批准的,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标准:
一、财产类案件的受理费(单位:元)(S1-S10代表案件受理费)
1、S1=50(请求金额不超过1万元)
2、S2=诉讼请求金额(1万元至10万元)×0.025-200
3、S3=诉讼请求金额(10万元至20万元)×0.02+300
4、S4=诉讼请求金额(20万元至50万元)×0.015+1300
5、S5=诉讼请求金额(50万元至100万元)×0.01+3800
6、S6=诉讼请求金额(100万元至200万元)×0.009+4800
7、S7=诉讼请求金额(200万元至500万元)×0.008+6800
8、S8=诉讼请求金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0.007+11800
9、S9=诉讼请求金额(1000万元至2020万元)×0.006+20200
10、S10=诉讼请求金额(超过2020万元)×0.005+41800
二、其他类型案件的受理费
1、离婚案件:26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加收。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诉讼请求金额×0.5%+500交纳。
3、非财产案件:100元
4、知识产权: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400元。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100元。
8、其他行政案件:50元。
9、劳动争议案件:10元。
三、申请费
(一)执行案件(S1-S6代表执行费)
1、S1=50-500(没有执行金额)
2、S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50
3、S3=执行金额(1万元至50万元)×0.015-100
4、S4=执行金额(50万元至500万元)×0.01+2020
5、S5=执行金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0.005+2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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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财产保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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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万元—8
9.6万元:财产数额×0.005+520; 但申请费最高不超过5000元。
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求增加诉讼请求,原告怎么办
[律师回复]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时,应当向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提出。审判长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新的诉讼请求的情况,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当事人纠纷的解决,可以合并审理。比如,某一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争吵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到人民,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及误工损失。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又向审判长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在打人时损坏的原告的财产。由于原告新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合并审理可以减化的诉讼程序,审判长可以将新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审判长审查当事人新的诉讼请求之后,认为新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或者合并审理不利于案件的处理的,应当告诉当事人另行,由人民另行立案审理。比如,甲诉乙,要求乙赔偿因其过错造成的甲的住院治疗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要求乙归还欠款。审判长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决定这两个案件不合并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8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 审判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二审一般只对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是,往往有案件当事人因为一审时的粗心或者诉讼过程中的情况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例如,一些当事人在一审时的诉讼请求比较原则,只是提出了一项损害赔偿数额,而其据以支持诉讼请求的理由在一、二审程序中发生了变化,比如说由一审的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侵权损害赔偿。实践中还有的由违约损害赔偿变更为二审的无效合同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后者由一审的股东之间诉讼变更为二审的股东代表诉讼。在这些情形中,表面上看是诉讼请求的变更,实际上是提出了一项新的诉讼请求,对此如果二审迳行审理、裁判,可能会违背两审终审的原则。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根据该条之规定,如果你想变更赔偿数额,只能请二审法官进行调解,如果对方不同意调解,或者最后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你只能另行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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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阶段律师会见按次数收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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