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保全后可以取保候审吗
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若受案人因相关法律原因而遭受保全措施(如逮捕)时,只要满足特定的条件,便可提出取保候审请求。所谓取保候审,乃是一项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性措施,其主旨在于保证被告人能够充分参与到诉讼过程当中,避免逃避司法程序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被保全后如何处理
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之后,其所涉及的财产将会被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必须等待法院做出公正权威的判决后,方能对其进行处置及处置权的归属问题依法定程序进行解决和裁决。若被申请人未能尽到依法院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并完全履行相关义务,那么法院便有权启动对已保全之财产的资产价值评定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来说,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无论是被申请人提供足够的现金作为担保金,还是主动提议以等价物品替换原有的查封物,皆有权利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已查封财产的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倘若被审理对象由于特定法律理由而受到诸如逮捕等的保全措施,在符合一定要求的前提下,他们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取保候审作为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手段,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被告能够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之中,防止其可能采取的逃避司法审判所带来的不良后果。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维护被告的诉讼权益,同时也确保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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