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乃属一类以劳务活动为主旨之合同形式,其涵盖范围广泛,主要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以及居间合同等各类合同类型。若从最为狭隘之视角分析,劳务合同则可视为一方当事人在依据另一方当事人之指示履行特定劳务义务后,再向该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相应劳务之合同。其中较为常见者,如单位之间所签订之借调合同及劳务输出合同等。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劳务报酬个税符合条件下是否能够进行退税处理,相关详细规定如下所述:
其一,当纳税人年度内的综合所得总收入低于六万元人民币之际,并且在平常正常预缴了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
其二,属于特定附加扣除项目类别中的一员,然而在预缴税款过程中,并未及时或是未申请扣除此类款项;
第三,由于在日常工作期间的调动、离职,甚至少数月份存在经济无收益的情况,导致可以用于抵扣的费用额度高达六万元,特定附加扣除项目,企业年金,海外健康保险,具有税收传递性质的养老保险等未能得到充分的抵扣;
其四,对于那些没有被任何公司雇佣且仅依靠领取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赚取生活来源的人员来说,他们需要通过年度汇算来完成税前扣除事宜;
其五,如果获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在年度间所适用的预扣率超过了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水平的;
其六,在预缴税款阶段并未申请享受或在享受综合所得税收方面的优惠不够充足的;
其七,尽管拥有满足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在预缴税款时却未能成功办理抵免手续。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劳务合同,作为一种以劳务行为为主导的法律契约形式,涵盖了诸多不同类型,包含但不限于承揽、基础建设工程承包、交通运输、技术性咨询、代理、信托以及中介等各式各样的合同。从最为狭义的角度进行解读,劳务合同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依照另一方的指示完成特定劳务任务之后,向对方提供相应服务的书面约定。举例来说,企业之间关于员工借调或者劳务派遣的协议便是极为普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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