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勤奖有法律规定的吗
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未对“全勤奖金”作出明确的规范或者强制性的规定。实际上,它属于企业内部设置的一种奖励机制,具体的实施和管理都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内部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且享有充分的行事自由权。
然而,关于如何合理地设置和执行全勤奖,《劳动合同法》已经在原则上做出了相应的指引和规定,即需要满足一定的薪资构成及其程序设定等前提条件。此外,全勤奖并不属于法定工资的范畴,而是企业可以灵活掌握与调整的绩效激励措施之一。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二、全勤奖是怎么规定的
1.若员工在该月份的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内未曾出现过任何形式的迟到、早退行为,亦无请假及旷工情况,则企业将给予其全勤奖励。(⑴此处所指皆以考勤卡纪录为凭,参照公司统一规定的上班时间作为依据;⑵市场部门则属于自行实施考勤管理制度,故此项不在考虑之列,即并不发放全勤奖金给该部门员工。)2.若员工在该月份内申请了事假或病假(不论时长),皆需扣减当月100%的全勤奖金。
3.若员工在该月份内存在一次旷工记录,其全勤奖金将被扣减至100%。
4.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离岗,严重影响到日常工作正常运行的表现者,当月的全勤奖金将被取消。
《全勤奖制度》
(一)当月21.75天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内未出现任何迟到、早退、请假、旷工者,公司给予全勤奖。
(以上均由考勤卡计,按公司标准上班时间为准;市场部属自行考勤,不计发全勤奖。)
(二)当月无论请事假或病假(不计时),均扣除本月100%全勤奖。
(三)当月旷工一次即扣除100%全勤奖。
(四)不服从安排怠工、息工、擅自离岗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扣除本月全勤奖。
关于全勤奖的法律约束效力,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并未给出明确且统一的规定。这种奖励模式常常被看作是企业内部员工考核与激励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落实以及管理细则都是由各个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状况来加以制定和执行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薪资结构以及相关流程建立作出了详尽的指导性规定。全勤奖并不属于法定的基本工资范畴,而是作为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进行自主灵活调整的绩效激励措施之一。因此,全勤奖的法律约束效力主要依赖于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以及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所做出的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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