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企全勤奖国家怎么规定的
关于全勤奖相关规定的问题,我国并无明文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全勤奖的具体执行及发放方式,主要取决于用人单位依据其自身经营状况而确定,这也反映了其存在着差异化和个性化的特点。尽管如此,一般许多用人单位普遍采取以下标准来实施全勤奖制度:当员工在该月的工作期间内,未曾发生过任何形式的迟到、早退、请假以及旷工行为时,则可享受全勤奖的报酬待遇。
然而,用人单位有义务在招聘新员工时,向他们详细说明全勤奖的相关规定,包括具体哪些情形将被视为符合条件获取全勤奖,以及若有哪种情况可能导致全勤奖的扣除等内容,务必要使劳动者充分了解相关政策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国企全员重新竞聘是否合法
我国相关法律对于竞业避让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即仅仅适用于那些在用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负责核心技术领域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需要承担保守商业机密职责的人员。这其中并不包括普通的职员。至于竞业避让的期限问题,我国法律也有严格的规范,那就是最长不能超过两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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