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投标复议的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提起以及其适当范围的确定,如果行政复议主体认定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某项行政行为触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就有权利从获知此具体行政行为的那一天开始算起,享有为期60日以内的行政复议申请期权。当然,若因为某些不可抵抗因素或其他严格合法的原因导致耽误了法定的申请期限的话,那么,他们的申请期限将从这些障碍被完全排除的日期再次开始进行计算。而在具体请求方面,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亦可选择口头方式。对于那些采取口头方式提交申请的人,行政复议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详细记录下他们的姓名、基本资料、所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内容、主要事实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等信息,同时还需要记录下该申请的具体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招投标串标,招标承担什么责任
若各个投标者私下串联,试图在投标过程中进行不当勾结,以及通过向招标方或评审委员行贿以此途径获得最佳竞标机会,该中标结果将被视为无效。
同时,相关部门将依据严重程度对这类行为处以串标攫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之间的罚款;对于关联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同样按照企业已缴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进行罚款处理;如果存在违法所得,将被永久性地没收;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取消一年甚至两年内参与所有必须经过公开招投标流程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同时,该公司的脸书等社交媒体账号可能还要面临暂停服务的风险,直到主办方正式发出公告为止。最糟糕的情况是,极少数人将有可能因所犯错误而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这将直接导致他们的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倘若招标监审机构的行政行为被认为对行政复议主体的正当利益构成了侵害,则该方有权利从知晓此项行政行为的那一刻起算,于六十个自然日之内向相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然而,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导致申请期限有所延误,那么申请期限将从阻碍因素得以排除的那一天开始重新计算。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申请人可以选择以书面方式表达,也可以选择口头陈述。对于选择口头陈述的申请人,行政复议部门应当立即详细记录下他们的姓名、具体申诉请求、相关事实情况、申诉理由以及提出申请的日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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