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复议的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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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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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招投标过程中,若行政复议主体认为招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合法原因耽误申请期限,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行政复议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口头申请者,复议部门应即时记录其姓名、请求内容、事实、理由及申请时间。
招投标复议的规定

一、招投标复议的规定

诉讼过程中,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提起以及其适当范围的确定,如果行政复议主体认定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某项行政行为触犯了其合法权益时,就有权利从获知此具体行政行为的那一天开始算起,享有为期60日以内的行政复议申请期权。当然,若因为某些不可抵抗因素或其他严格合法的原因导致耽误了法定的申请期限的话,那么,他们的申请期限将从这些障碍被完全排除的日期再次开始进行计算。而在具体请求方面,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亦可选择口头方式。对于那些采取口头方式提交申请的人,行政复议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内详细记录下他们的姓名、基本资料、所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内容、主要事实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等信息,同时还需要记录下该申请的具体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招投标串标,招标承担什么责任

若各个投标者私下串联,试图在投标过程中进行不当勾结,以及通过向招标方或评审委员行贿以此途径获得最佳竞标机会,该中标结果将被视为无效。

同时,相关部门将依据严重程度对这类行为处以串标攫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十之间的罚款;对于关联的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同样按照企业已缴罚款总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进行罚款处理;如果存在违法所得,将被永久性地没收;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取消一年甚至两年内参与所有必须经过公开招投标流程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同时,该公司的脸书等社交媒体账号可能还要面临暂停服务的风险,直到主办方正式发出公告为止。最糟糕的情况是,极少数人将有可能因所犯错误而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这将直接导致他们的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标过程中,倘若招标监审机构的行政行为被认为对行政复议主体的正当利益构成了侵害,则该方有权利从知晓此项行政行为的那一刻起算,于六十个自然日之内向相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然而,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导致申请期限有所延误,那么申请期限将从阻碍因素得以排除的那一天开始重新计算。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时,申请人可以选择以书面方式表达,也可以选择口头陈述。对于选择口头陈述的申请人,行政复议部门应当立即详细记录下他们的姓名、具体申诉请求、相关事实情况、申诉理由以及提出申请的日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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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复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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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复议的规定
在招投标过程中,若行政复议主体认为招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合法原因耽误申请期限,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行政复议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口头申请者,复议部门应即时记录其姓名、请求内容、事实、理由及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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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保证金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的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该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的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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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男朋友是包工头,正在竞标一个项目,怀疑竞争对手走后门,我就是想问问招投标法行政复议的规定。
[律师回复]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招投标复评程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确定招标方式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其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核准。
二、委托招标代理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四、实行资格核验
初次进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分中心出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证照,并将复印件交分中心备案。
五、衔接招标日程
招标人应通过分中心衔接招标活动日程,避免各招标项目在使用县招投标中心资源时发生冲突。
六、进场实施招标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组织答疑会,接收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等。
七、租赁交易席位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如未在长兴县招投标中心办理过交易席位证或交易席位证已过有效期的,应向分中心申请租赁交易席位,办理交易席位证。
八、缴纳服务费用
招标人、中标人按规定缴纳相关交易服务费用。
九、发出中标通知
分中心按统一格式打印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将未中标通知送达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签订经济合同

一、其它有关事项
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送交分中心备案一份。
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按《建设项目交易档案目录》将整个交易过程的主要资料送交易分中心归档备案。
我一个朋友因为想要进行行政复议,不知道应该注意什么。想要问一下关于公开招投标投行政复议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就你的问题关于公开招投标投行政复议,为你做出以下解释: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是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1)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提出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也有可能是被处罚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和管辖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情况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4)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决定  对于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对争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1)行政复议的审查形式。  2)行政复议申请的送达和被申请人的答复。  3)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限。  4)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5)行政复议的生效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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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保证金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2)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3)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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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筑工程招投标行政复议,你哪里如何
[律师回复]
一、确定招标方式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其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核准。
二、委托招标代理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同时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四、实行资格核验
初次进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分中心出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证照,并将复印件交分中心备案。
五、衔接招标日程
招标人应通过分中心衔接招标活动日程,避免各招标项目在使用县招投标中心资源时发生冲突。
六、进场实施招标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组织答疑会,接收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抽取评标专家,开标、评标、定标等。
七、租赁交易席位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如未在长兴县招投标中心办理过交易席位证或交易席位证已过有效期的,应向分中心申请租赁交易席位,办理交易席位证。
八、缴纳服务费用
招标人、中标人按规定缴纳相关交易服务费用。
九、发出中标通知
分中心按统一格式打印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将未中标通知送达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签订经济合同

一、其它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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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作用
1、有利于降低工程建设项目成本,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2、有利于合理确定工程建设项目价格,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3、有利于加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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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招投标复评的程序?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确定招标方式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其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核准。
二、委托招标代理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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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行资格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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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租赁交易席位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如未在长兴县招投标中心办理过交易席位证或交易席位证已过有效期的,应向分中心申请租赁交易席位,办理交易席位证。
八、缴纳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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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发出中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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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签订经济合同

一、其它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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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的同事今天出去招标的时候发现招标处的行政不作为,招标处投诉处理行政复议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是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1)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提出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有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也有可能是被处罚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和管辖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3)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情况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4)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决定
  对于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对争议进行审查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1)行政复议的审查形式。
  2)行政复议申请的送达和被申请人的答复。
  3)行政复议审查的时限。
  4)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5)行政复议的生效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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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招投标是否应当遵守招投标法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自行招投标是否应当遵守招投标法,投标弄虚作假怎么处理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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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以前只是听说过这个行政复议的问题,对于这个招投标法行政复议流程不是很清楚,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1)招标投标投诉人。  2)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  3)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4)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工程建...
  1)招标投标投诉人。   2)招标投标投诉受理人。   3)投诉人提交投诉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4)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11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①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A.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B.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C.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D.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E.超过投诉时效的;   F.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G.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②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③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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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招标方式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其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核准。
二、委托招标代理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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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行资格核验
初次进场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分中心出示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证照,并将复印件交分中心备案。
五、衔接招标日程
招标人应通过分中心衔接招标活动日程,避免各招标项目在使用县招投标中心资源时发生冲突。
六、进场实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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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租赁交易席位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如未在长兴县招投标中心办理过交易席位证或交易席位证已过有效期的,应向分中心申请租赁交易席位,办理交易席位证。
八、缴纳服务费用
招标人、中标人按规定缴纳相关交易服务费用。
九、发出中标通知
分中心按统一格式打印中标或未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将未中标通知送达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签订经济合同

一、其它有关事项
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全部交易资料原件或复印件送交分中心备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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