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快递送货上门法律法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必须将快件准确地送达到所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是由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手中,且必须向收件人或代收人通知到位,以便对方能够亲自进行当面的验收签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快递员无法直接按照以上规定进行上门配送服务,或者明确表示拒绝提供该项服务,均应被视为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二、快递送到了就说没收到属于什么行为
若邮寄的包裹不翼而飞,尚未接收即被告知包裹已送达,那么这就将被视为一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冒领他人的快递物品时,这种行为便已经构成了欺诈犯罪。如果通过这种方式获取的非法财产价值超过了三千元人民币,那么行为人将被认定为犯有诈骗罪行,他们将会面临由我国的人民法院审判后,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以及适当数额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快递行业相关的法规制度,所有的快递公司都被要求必须按照与寄发方事先协商确定好的对方所提供的详细地址,或者根据收件人的明确指示,将包裹配送至特定接收场地或者由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接收。此外,此类机制还需要确保在收到包裹的时候,收件人或其指定代理人能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当面向快递公司的现场检验以及签字确认。任何情况下,如果快递员由于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配送任务,或者以任意理由拒绝履行其应有的递送职责,那么这样的行为都可以被判定为违反了相应的法规政策,并且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正是这种严格的规定,才能够保证快递服务质量的稳定性,同时也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