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界定的四个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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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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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消费行为的基本界定标准有四: 一、消费需源于日常生活需求,非生活所需之消费不属此列; 二、消费者应为商品或服务的实际使用者; 三、消费对象既可是实物商品,亦可为各类服务; 四、消费者通常指个人消费者,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限于此,单位或集体组织只要符合生活消费性质,亦属消费者范畴。
消费者界定的四个标准

一、消费者界定的四个标准

作为消费者,乃是指为了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以及追求生活品质而从事购买、利用各类商品或者享受相关服务的自然人,他们的这种身份及权益在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认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在定义消费者这一概念时,我们需要满足如下几个方面的条件:首先,消费者必须是出于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消费行为,如果该等消费并非为满足生活需求之目的,那么便不能被归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其次,消费者必然是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使用者;

再次,消费者消费的对象不仅限于实物商品,同时还涵盖服务层面的各种方式;最后,从广义角度来看,消费者通常局限于个人消费领域。然而,在此基础之上,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作出明文规定消费者仅限于个体消费者,实际上该法规中的“消费者”不仅囊括了个体消费者,也涵盖了单位或集体组织,只要是符合生活消费性质的行为,皆可纳入消费者的范围之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二、消费者权益第九条是什么

(1)安全保障的权利;

(2)了解真实情况或事实真相的权力;

(3)自主做出购买决策的权力;

(4)公正合理的货物买卖权利;

(5)依法寻求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6)寻求教育培训或知识获取的权利;

(7)依照法律法规成立社团的权利;

(8)维护个人尊严和形象的权利;

(9)对市场经营和产品品质进行监督评价的权利。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鉴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特定条件所赋予商品的最终使用者享有的福利权。自1983年起,每逢3月15日这一天,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会举办大型活动,旨在广泛宣传并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关于消费行为的基本解读与界定主要依据以下四个要素:首先是来源于日常生活所需的确切需要,对于非生活所必需的消费行为则不在这个类别之内;其次,作为消费者应该是真正能够使用和受益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个体;再者,消费的对象既可以是实物形式的商品,也可以是各种类型的服务;最后,虽然消费者通常被理解为个人消费者,但是根据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仅限于此范围,那些符合生活消费性质的单位或者集体组织同样属于消费者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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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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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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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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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理解如下:
首先,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车主家庭成员,可根据经济的户口划分区别。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户口分居,家庭成员指每户中的成员,而不能单纯按是否直系亲属来划分。夫妻分居两地,虽有两个“户口”,因两者经济上并不,实际上是合一的,所以只能视为一个户口。一般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都遵循这样一个原则: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款,即保险公司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车主手中。
其次,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车主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指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车主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他们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第三,私有车辆。指车辆所有权属于私人的车辆。如:个人、联户和私营企业等的车辆。
第四,个人承包车辆。指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他人的车辆。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同时也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以及吊车正在吊装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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