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向人事管理和社会福利保障机构(即原劳动管理局)申请工伤认证,企业有责任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该机构进行申报;否则,工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有权在一年后提出相应的认证申请。请务必准备以下所需材料:工伤认证申请表格(可至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下载)、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及医疗诊断报告等等;倘若在经过适当治疗之后,工伤患者的病情略显稳定且可能导致残障,产生对劳动能力的负面影响,应提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提交至繁华区域的市级地方工会做进一步审核处理工作(通常此类组织设立在同一行政级别层次的人事管理和社会福利保障机构);根据实际伤残程度的不同,所获得的赔偿也会有所差异。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医疗费用、一次性的伤残补贴金、一次性的就业补贴金、一次性的医疗补贴金、停工期间的工资津贴、餐饮津贴以及护理费等等;若无劳动合同及其相关证明文件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将难以申请工伤认证。
在此情况下,您可以先尝试申请劳动仲裁以确定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实存在着合法的劳动关系。一旦通过劳动仲裁确定了劳动关系真实存在,便可再次申请工伤认证。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二、工伤没恢复自己去上班
在员工遭遇工伤其间,只要其身体状况逐步有所恢复,便可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中来。倘若员工受到工伤,不得不暂时停止他/她的工作以接受相关的工伤医疗时,同样有权享受休息时间,而这其中,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应保持稳定,并且由所属公司按照月份进行发放。关于停工留薪期限方面,通常情况下不应超过12个月;但是如果员工的伤势较为严重,或者条件特殊以至于需要进一步延长的话,那么最长亦不得超过12个月的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关于没有签署书面合同而导致的工伤问题,企业需要在意外事故发生产生一个月时间内,将此事件上报给相关的人事管理机构以及社会福利保障机构进行记录与处理。如有逾期情况,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在接下来的一年时间内提出申请。在提交申请的过程中,必须准备齐全的工伤认证申请表格、劳动关系证明文件以及医疗诊断报告等相关资料。如果经过治疗之后,伤者的病情已经趋于稳定并且对其劳动能力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就应该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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