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假名字签合同算诈骗吗
签署合同时使用假姓名无疑可被视为诈骗行为。若当事人选择使用虚假姓名签订合同,进而使另一方难以正确表达其真实意愿,且从中获取了明显优势,那么这便构成了欺骗性的行为。这样的作为不仅是违法的民事行为,甚至有可能使合同自此失效或确定无疑地宣告无效。利用假名签署合同也可能涉及到合同欺诈的罪状。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任何通过合同固定下来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应该在双方完成签字或加盖印章这一行为之后才能正式生效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用假名借钱后不还属于诈骗吗
以虚假姓名进行借贷且拒绝偿还债务,极有可能会被视为诈骗犯罪,然而具体判定需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在诈骗罪中,核心要素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以及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若借款人从初始阶段便未怀有诚意归还借款,而是借助伪造个人信息等方式引诱他人信任进而获取借款,则很可能已经涉及到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规定的诈骗罪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虚假姓名订立合约显然构成了严重的诈骗行为,这很有可能致使所签订的合同失效。因为此种行为侵犯了正常的商业秩序和市场规范,突破了诚信原则的底线,破坏了当事人真挚的意志自由表达。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只要有关各方在合同上签章或者合法授权代表签署,那么该合同就能够正式生效。然而,若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真实姓名,或滥用他人名义,那么这个合同恐怕就会被认定为欺诈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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