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起诉条件
在法律体系中,对于一些特定情况,我们可以选择不起诉,这种不起诉包括法律规定的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
具体来说,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不同类型的不起诉处理方式及其适用条件。
1.对于法定不起诉的案件,其原因可能是行为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或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假如被告人已经离世或者犯罪行为属于亲告罪行但尚未有人提出申诉。
2.酌定不起诉则主要适用于那些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不高的案件。
3.至于存疑不起诉,往往是由于我们掌握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确实存在犯罪行为。这三类不起诉方案在实际应用时需要根据不同案情进行判断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起诉的三种类型有哪些
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三类不起诉的情况。
首先,是法定不起诉的情形。这个指的是当事人具备《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中的其中五种,除了关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销告诉的"这个例外之外,其余的五大多属于法定不起诉的范畴。这五种情况一旦出现,我们检察院就会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其次,便是酌定不起诉的情况。在这样的个案里,涉及的罪行相对来说比较轻微,依照我们的刑法,可能并不需要判处罚金或者自由刑。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检察院在充分考虑之后,也有权利做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一种,叫做证据不足不起诉。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在二次补充侦查之后,我们检察院依然觉得证据不足以达到起诉的严格要求,那么这时候我们也就只能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样的不起诉,前提条件就是一些案子必须要经过补充侦查才能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具法效力的起诉方式主要划分为三类: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存疑不起诉。其中,法定不起诉尤其适用那些针对轻罪或者诉讼时效已经超出法定时限的案件,又或是罪犯已经死亡,或者犯罪行为并无任何受害人提出申诉的情况;而针对那些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低的案件,则适宜于采取酌定不起诉这一决策。至于存疑不起诉案件,顾名思义是由于缺乏充分证据来证实被告实施了相关的犯罪行为。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对于各类不同的案件需要依据具体的案情特征进行全面的审慎评估与斟酌,以此为基础来做出适宜的决策。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