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伤情鉴定可以立案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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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未进行伤残评估,法律程序的启动因情形而异。通常,缺乏伤残鉴定或初步评估意见,法律程序难以启动。但重伤情况下,可考虑追捕嫌疑人启动程序。未鉴定前,公安可逮捕嫌疑人;时限紧迫时,可优先治安处理,待鉴定后决定后续步骤。
没有伤情鉴定可以立案吗

一、没有伤情鉴定可以立案

如果尚未进行伤残评估,是否能够启动法律程序取决于具体情形,然而通常来说,如无伤残鉴定或者在伤情检查之后的初期评估观点,则无法正式启动法律程序。

然而,对于明显达到重伤标准的伤害情况,考虑到可能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捕的需求,也可以考虑启动法律程序。在没有进行伤残鉴定之前,公安机构有权采取行动来逮捕犯罪嫌疑人;对于法定时限令无法立即展开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可以优先基于治安程序进行处理,等待伤残鉴定意见得出结果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后续步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二、没有伤残就没有精神损失费

在诸如道路交通事故等特殊场合中,即使未对受害者造成任何形式的伤残伤害,亦有权主张精神损失索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倘若行为主体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犯了自然人所拥有的有特殊人身意义的物件并导致其遭受重大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完全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失赔偿责任。因此,尽管在某些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未能直接导致受害者身体上的残疾,但若侵犯到其重要的人身财产权益,同样可能给受害者带来程度较重的精神痛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是否需要进行伤残评估以启动相关法律程序这一问题,具体情形应根据情形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来说,若没有伤残鉴定或者初步评估结论作为依据,启动法律程序将会变得困难重重。然而,在某些重伤案件中,政府部门可能会考虑采取行动对嫌疑人展开追捕从而启动法律程序。在尚未完成伤残鉴定之前,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逮捕嫌疑人;当时间紧迫之际,也可以优先采用治安措施予以应对,然后再根据鉴定结果做出相应的后续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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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鉴定可以不立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轻伤的只要是报警了就可以立案,不立案的话一般都是属于没有报警的,要是发现报警后公安没有立案可以找他们的领导进行反映,要是没有结果可以直接。 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你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已经达到故意伤害的立案标准,因此,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如果经复议或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公安机关仍不立案,你也可以据此直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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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鉴定为轻伤可以不立案吗
轻伤的只要是报警了就可以立案,不立案的话一般都是属于没有报警的,要是发现报警后公安没有立案可以找他们的领导进行反映,要是没有结果可以直接。
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你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已经达到故意伤害的立案标准,因此,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如果经复议或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公安机关仍不立案,你也可以据此直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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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的只要是报警了就可以立案,不立案的话一般都是属于没有报警的,要是发现报警后公安没有立案可以找他们的领导进行反映,要是没有结果可以直接。
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你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已经达到故意伤害的立案标准,因此,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如果经复议或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公安机关仍不立案,你也可以据此直接向人民提起刑事自诉。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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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可以开立司法鉴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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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法医学鉴定的情况下,立案处理的可能性因案件性质而异。 在民事诉讼中,即使未进行鉴定,法院也可酌情立案,并允许当事人在适当时机提出鉴定申请。 而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即使受害者未进行伤情鉴定,也能顺利立案。 然而,公安局通常习惯在立案前邀请对方进行伤情鉴定。 若伤情鉴定对案件事实影响较小,公安局仍有权立案。 因此,针对不同情况,立案处理与法医学鉴定的关系灵活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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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机构要相对,社会鉴定机构必须是的法人组织,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应当与侦查业务部门分离;鉴定人的活动,包括鉴定方案的制订、鉴定的实施、鉴定结论的出具、鉴定人出庭质证等必须进行,司法机关和鉴定机构负责人不得暗示或干预;(
2)鉴定人必须在鉴定机构执业,鉴定机构对鉴定实施日常管理,对鉴定人的活动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但不能干预鉴定结论,不能要求或暗示鉴定人出具某种结论。鉴定活动不受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诉讼当事人干扰鉴定活动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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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后是不是就立案了
[律师回复] 你好,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一般是,接处警、受理,申请伤情鉴定,能否立案,得以法医鉴定结论为准。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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