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亲是死亡抚恤金怎么分配
关于去世者的赔偿款的合理分配,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应当遵循继承丧失说的原则来进行。
具体来说,应当依据我国《民法典》所确立的法定继承顺位,将赔偿款划分为配偶、父母及孩子三部分,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享有。如果没有前述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等合法继承权人按序继承。
此外,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在被继承人离世之前已经过世,那么由该已故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其行使继承权利。请注意,此处的抚恤金并不是死者的个人财产,它不能以遗产形式进行分配,也无法平均分给各方。依照我国相关的抚恤法规及政策,这笔款项实质上是政府发放给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用于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帮助,因此我们不应该将其视为死者的遗产。在此基础上,继父/母所享有的权益与亲生父母完全相等。只要您无法证明属于父亲的遗产原本是他的婚前财产,那就意味着您父亲的全部财产都应当被认作是您继母和您父亲的共有财产,每人各占总额的一半。而对于这份共有财产,只有在您和您的继母之间平均分割后,才能得到您父亲财产中的另一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父亲是否有儿子房子的居住权
父母未必持有其子女住宅的居住权益。关于设立居住权的事项,当事人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相应的居住权协议或合同。
然而,需明确指出,居住权并不具备继承性。居住权是房屋所有者为具备特殊身份关系的亲属所设定的专属性权益,因其具有人身性质的诸多限制条件,因而它仅可能适用于自然人,并且无法自行转让或继承。一旦权益所有人生前离世,其所拥有的居住权益也将随之终止。需要注意的是,户口与居住权之间并无直接关联性,户口仅仅指向个人的户籍所在地,与是否享有居住权未构成必然关系。同时,户口登记与否取决于本人的自然出生或者获得许可,与是否具备居住权并无必然联系。居住权实际上是由房屋所有者设置的一种用益物权,如果房屋所有者允许他人入住其房,则此他人即享有该住房的居住权。用以证明居住权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仅限于协议、录音等文件资料。总之,户口并非直接赋予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以及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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