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尚未正式入住的房产由于未能按时缴纳物业费用而遭到起诉的情况,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作出判决要求其支付相关的物业费用。若被告方无视此项判决,拒不履行其义务,则对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要求由审判员将案件移交执行员进行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调解书以及其他应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法律文书,其赋予的责任义务仍需得到严格履行。因此,当任何一方当事人做出拒绝履行的行为时,对方当事人皆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没有接到任何通知就被法院强制执行了怎么办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执行环节具有不可替代的关键性地位。对于已被裁定为有效、并且符合法律规范的民商事法律文书,各方当事人都应当无条件地尊重和遵循,并尽快将其执行完毕。倘若有任何一方公然违背这一义务,拒不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那么另一方的权利主体便有权依靠司法程序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相关权益进行强制执行。若是在实际执行为过程中碰到意外状况,审判长亦有权将该案件移交给专门负责执行工作的执法机构进行处理。在此期间,人民法院拥有查阅相关资料以及采取适当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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