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对病历的关联性不认可怎么办
在处理涉及病历问题的诉讼中,为了确保病历作为原始证据的效力及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紧密联系,我们建议您额外提供以下类型的证据:
首先是具有独立权威性的补充证据,如由专业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证明以及所有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和购买药品的清单。这些补充证据与病历相辅相成,互相增强,从而有效提升病历的法律逻辑,增强其说服力。
其次,若被诉方对病历与案件事实间的关联性存在异议,那么您可以有权利向法庭申请进行专业调查与取证程序。这项权益可使法庭按照自身的职权,寻求必要的证据支持,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审问涉及病历的医生,或者进一步对医疗机构做出全面的审查,以此确认病历的真实性及其与案件事实的实际关系。
最后,我们鼓励您注重事情的合法性。无论法庭最终的裁决如何,您都应该尊重并理解这个决定。倘若最终不利于您的情况出现,您有权选择通过上诉等合法途经尽可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二、被告对证据有异议的怎么处理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制法规,若原告所呈上的证据在下诉人无法认可的情况下,上诉人有权在庭审阶段进行严谨的质疑三连(即质证),并向法院提交相应的反证以验证原告所出示之证据存在逻辑漏洞或技术瑕疵等问题,最终将由法官对争议事实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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