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止最后六个月如何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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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诉讼中止指在特定情况下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限。若最后六个月内出现中止情形,时效暂停,待中止因素消除后继续计算。 但需注意,仅当诉讼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才构成诉讼时效延迟。贵方所提的中止事件发生在届满前八个月,不符合规定。
诉讼中止最后六个月如何计算

一、诉讼中止最后六个月如何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系指暂时停止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过程。若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存在使诉讼时效中止的特殊情况,那么诉讼时效将暂时停顿。直至该种中止的具体因素消除之日,诉讼时效的期限才能恢复正常继续计算。

然而,需注意,倘若是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无法执行诉讼请求权,则构成诉讼时效的延迟,在中止理由消除以后,此种诉讼时效事件将得以继续进行计算。就贵方所提出的关于中止事件产生的时间起点问题而言,其所描述的时间点位于诉讼时效届满之前的八个月,这种情况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的明确规定。因此,有必要从诉讼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开始算起,以此来确定中止时间的实际影响力。值得指出的是,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六个月内,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致使诉讼请求权无法履行时,便构成了对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该中止事件的具体理由被消除之后,原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也会相应地恢复并继续予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中没有提到诉讼费胜诉还退费吗

民事诉讼过程中,若当事人取得胜利,其先前所交付的诉讼费用是具备被退还资格的。作为民事争议处理机制的一部分,诉讼费用通常由败诉方向胜诉方承担。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费用的承担者并不确定,最终的决策权依然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

比如,如原告胜诉并不完整,即便是基于这样的条件,仍然要求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费用。再者,若最终未能有法院做出相应的判决,取而代之的是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达成分歧,那么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便由双方自行商议决定。至于离婚案件,诉讼费用通常需要由当事人双方先行协商以解决,若是事态仍得不到妥善解决,最终的判罚权归属于法院。在此额外提醒一下,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选择撤诉,相关费用通常应由原告独自承担。假设原告因自身原因导致诉讼失败或进行二次审理,由此导致的额外费用将由其本人负责承担。最后,若原告的上诉请求被驳回,那么也需要由原告支付由此引起的费用。

当胜诉方提出退款诉讼费用的需求时,人民法院应该从法律文书正式生效的那一刻算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款项退还给当事人。关于诉讼费用的分配原则,作为大多数情况,都是由败诉方承担,除非胜诉方自愿承担这一责任。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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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一)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未履行和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由于该种方式是在合同成立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而不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解除,又称事后协商解除。
(二)约定解除:当事人在合同中为一方或各方约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具备,由取得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从而解除合同的行为。
(三)法定解除: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在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解除合同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1、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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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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