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屋的权属证书办理过程中,首先需要确认已建成的安置房屋已经合法地获得了整个楼盘的大产权证书,也被称为开发商完成了一整栋建筑物的权属总面积证明(简称“大证”)。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够依照常规标准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申请许可流程进行相关操作。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拆迁安置房必须遵循自觉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则进行安置,并同时向安置户提供双证的服务(即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不动产所有权证书)。
其中,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应确定为“划拨方式”,将来如果安置户对住房持有上市交易意向,则须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然而,由于当前各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等诸多因素影响,部分地区存在着将尚未获得合法征地批准的集体土地用作拆迁安置用途,而此类安置房在未经依法征用及获取大产权证书登记之前,实际上是无法为安置户颁发双证的。
因此,您首先可以了解该项目是否已经取得了大证,若已顺利办理,即应为每一位住户办理相应的分户双证;若尚未取得,那么需要等待未来政府指定的安置主体成功领取大证之后,方能开始为各位进行权属证书的办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二、安置房可以租住吗
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未对安置房的租赁实施明文禁止。通常来说,安置房种类繁多,包括了一般的安置房以及特定对象的定向安置房两种类型。特殊的是,定向安置房被视为参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产之一。
然而,尽管法律并未明示限制这类房产的租赁行为,实践中定向安置房也能够进行出租操作。需注意的是,具备一定条件的安置房同样享有出租权利。根据国家现行的相关规定,当安置房购置满五年、且已经全面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后,便可进入市场公开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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