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辞职和自动离职的区别
解除劳动合同与辞职以及自动离职之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三者的性质、所带来的待遇以及法律主体都各不相同。解除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解除,它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劳动关系双方采用的一项重要政策,即劳动者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务关系。这便是解除劳动合同同辞职及自动离职两者间的紧密联系之处。
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实施方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本人;反观辞职以及自动离职,其实施方仅为劳动者一方。
同时,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兼具惩罚性和非惩罚性两种性质;相比之下,辞职并无任何惩罚后果,但自动离职却常被视为违法行径。自动离职则是指劳动者未经用人单位允许就擅自离岗、脱离原工作岗位和具体单位的行为。如果自动离职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那么企业便有权要求该员工进行相应的赔偿或者承担违约金,这就引发了所谓的自动离职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辞职和开除的区别是什么
辞职与解雇乃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其显著差异之处包括如下几点:
首先,行为主体存在差异,辞职的主导者为个体劳动者,而解雇则主要由用人单位发起;
其次,政策环境亦有所偏向,求职方式受到了更多社会层面的认可及鼓励,然而,解雇却常常受到各种政策限制;
此外,引起辞职和解雇的具体事项在性质上也呈现出鲜明的差别,解雇往往是由于工人出现了违反劳动纪律等严重问题,而关于辞职的理由则相对来说更加合理公正。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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