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在建设工地遭受骨折伤害时,您将有资格获取下列一系列的工伤赔偿:赴域外接受治疗的交通住宿开销、一次性的伤残赔偿金及相关的伤残津贴;因伤势进行治疗以及康复过程中的所有医疗花费;劳动能力测评机构认证为生活无法独立照顾的人员所应得的生活护理费用;因需要安装或提供伤残辅助设备而产生的必要开支;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与额外支出。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工地工骨折旧伤需要赔偿
对于在工地上遭受损伤导致骨折的建筑工人或农民工,需由肇事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补贴、陪护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补给等相关开支;若不幸造成受害者伤残程度更为严重,则还应对其进行进一步补偿,如支付残疾补偿金、配置残疾辅助器具、同时对受害者的被抚养人提供生活上的援助,并承担由于其康复护理及健康恢复所需的必要的康复费用、长期护理费用和未来治疗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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