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医生开的假期到了,伤还未好怎么办
我建议您暂缓处理此项事务,并采取以下策略:
首先,倘若您的单位并不积极参与其中,您仍有权利自行申请对该事故进行工伤认定;
其次,在完成工伤认定之后,您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以获取个人的工伤等级鉴定结果;之后,根据鉴定结果来明确您在本次工伤中所遭受的损害程度以及向单位索求应得的工伤待遇;
最后,如果单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兑现这一工伤待遇,那么您有权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请务必关注到,工伤认定的有效期仅为一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工伤医疗费有没有实效性
在涉及到因工作性质而受到严重伤害并使之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如工伤职工被评定出具备五、六级伤残程度,同时他自己提出要与雇主解除或终止他们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或者工伤职工并非因为自己的过失而是由工伤所致,从而评估出七至十级伤残等级,那么在劳动合同到期结束之时,或是工伤职工出于个人意愿而要求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雇主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向工伤职工支付医疗保障费用——即所谓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当工伤事故发生后,伤残的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可能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解除或终止。此时,必须充分考虑到伤残患者未来的求医需求、重新就业的可能性及伤残行为对其以后的生产劳动和日常生活带来的深远影响。这些影响,特别是由工伤事故引发的,理应得到一定水平的赔偿,这其中就包含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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