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由出资者与所有权者无法统一之情况下,若两者之前有所协议约定,根据此约定的法律效力来确定房屋所有权之所属;倘若双方无任何书面承诺,又未能明确表明是实际出资者,那么该房屋的真正主人可依法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通常而言,我们会将房产登记薄上所载明的房屋所有权的拥有者视为整个房屋的实际所有人。
然而,我们并不能忽视可能存在的一种可能性——即当事人在购置房产期间可能有过各种不同的协定或者表达了多样的意愿,因此形成了房产证上的权利人与实际权利归属不相符合的局面。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出资人未按约出资怎么处理
若有股东未能依法履行出资职责,应采取适当措施限制该股东享有的各项权利。应积极追究该股东的出资责任以及因违反出资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于已全额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而言,他们享有不可剥夺的诉讼权利,可据此要求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充分履行其全部出资义务,并依据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对其违约行为进行追责;
此外,这些股东亦有权要求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将其尚未出资的股权在公司内部进行转让,然后由接手该股权的新股东负责完成剩余的出资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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