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范的定义,合同的终止,往往是指合同预定的权利以及义务在内的各种关联因素,即刻起退出历史舞台,意味着它们不再有效,客观上失去了其存在性与必要性。
同时,合同的终止还需要到法律层面进行审定和确认,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合同的中止则是指债方依法行使抗辩权,被迫拒绝债权人履行欠款的要求,从而使得合同赋予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暂时陷入停顿状态。在这段时间内,尽管权利利益和义务关系仍然存在,但是当抗辩权消失以后,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会重新回到正常的运行轨道上来。
针对这两个概念的实现效果,我们可以看到合同的解除有向过去发生效力的能力,即可以让合同关系追溯至过去的某个时间点,从而使这些关系恢复原状。同样,它也具有向未来发生效力的另外一面,不过这种情况下不会回溯到以前的阶段通行。
然而合同的终止则仅仅是使合同关系渐渐消失,并且只会向未来发挥效力,不会产生类似于恢复原状的作用。
在适用范围上,合同的中止常常被视为是对于违约行为的一种额外补救措施,同时也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约。因此,它通常被应用于违约的具体场景之中。相比之下,尽管合同的终止也能够应用于一方违约的特定情境,但主要还是在非违约的情景当中。比如合同由于履行完毕、双方达成共识、抵消债务、混合等原因而选择终止。
至于二者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我们可以发现,合同的中止发生后,如果对方在一定的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合适的担保,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以被理解为他们用自己的行动来表达了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意愿,这时,合同的中止履行便可以取消,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合同结束这个事实则直接引发债权债务消除的相应法律效果。债权债务关系一旦终止,那么债权的从权利便自动失去效力,债务人有权请求收回或者销毁负债的票据,各方之间的后合同义务也随之产生。
最后,我们再来看引起两种情况出现的关键动机。合同的中止通常源于对违约行为的纠正和处置,例如,如果发现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资产转移、资金抽逃用以逃避债务、商业声誉损失或者可能会失去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势,就可以采取合同中止履行。相反,合同的终止是基于债务已经得到履行、债务得以相互抵消、债务人合法地将标的物品储存起来、债务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关系最终归属于同一个人,或者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由当事人共同商定的合同终止的特殊条件造成的,此时,债权债务便会立即归于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合同中卖方义务有哪些
卖方应承担之主要职责如下所述:
1.向买方交付标的货物。交货乃是卖方之首要责任,同时亦是达成买卖合同之核心目标。标的货物之交货方式可以划分为实际交货与观念交货两种类型。实际交货即为由买方进行实质性占有并获取实物资品;而观念交货则包括了返还原物请求权之转让,占有状况的变更以及简单的交货等多个层面。
2.转移标的货物之所有权于买方。针对买卖合同所欲实现的目标——转让标的物所有权——卖方有责任确保将标的物所有之所有权移交给买方。对于买方而言,其必须履行之主要职责有以下三个方面:1.支付购买价款。买方通过支付价款才得以获得标的货物的所有权。
根据合同规定,买方需按照预定的金额,付款日期,以及付款地点向卖方支付相应款项。在遵守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良好行为规范的基础上,买方绝对不能违反上述条款;2.验收并接收标的货物。买方在接到卖方发送的标的货物后,务必在双方约定或法定的期限之内,依照常规规定迅速展开检验工作。若发现存在卖方应该负担保责任的瑕疵问题,买方应对此保持重新怪物接收物品的妥善保管,并立即向卖方发出告知信息;
3.对标的货物进行必要的审查及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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