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过度检查怎么判定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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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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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诊断准则规定,医护工作者在服务中若违反诊疗规范,对受诊者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则构成违法。在此情况下,医疗机构需按照法律,返还受诊者未经同意的额外费用。此举确保受诊者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公正与透明。
医院过度检查怎么判定

一、医院过度检查怎么判定

诊断标淮:医疗机关及体系内的医护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若触犯诊疗规范,对受诊者进行了非必要之检验,将被视为违反了法律法规。面对此类情况,医疗机构应按照不当得利于法之规定,向受诊者返还未经同意而接受的非必要之检查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二、医院过失导致患者死亡赔偿有哪些

索赔项目包括如下内容:

1.丧葬费

根据案件应诉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工人月均收入标准,以六个月的额度进行计算。

2.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的费用将参照应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来确定,并按照二十年的期限进行计算;

(2)若受害者超过六十周岁,其年龄每增加一岁,相应的赔偿年限即会相对减少一年;对于超过七十五周岁的人士,其赔偿年限则仅按照五年来计算。

3.参与处理丧葬事务之其他受害人家属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误工损失等其他合情合理的费用。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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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质量法》第15条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除抽查方式外,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还包括产品质量统一监督检查、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等其他方式。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产品质量监督计划,定期在流通领域抽取样品进行监督检查,了解被抽查企业及其产品的质量状况,并按期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公报,对抽查的样品不合格的企业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的一种国家监督活动。监督检查工作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监督抽查的种类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包括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
国家监督抽查,是指由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的对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专项监督抽查,并发布国家监督抽查公报的制度。
地方监督抽查,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监督抽查活动。地方抽查,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其质量公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2)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产品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化妆品、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
二是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如农药、化肥、种子、计量器具、烟草,以及有安全要求的建筑用钢筋、水泥等
三是消费者、有关社会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群众投诉、举报的假冒伪劣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产品等。
(3)监督抽样的要求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抽取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企业成品仓库内的代销产品中随机抽取。这是因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的一种市场监督管理活动,这种监督管理活动的范围一般应仅限于流通环节,而不能扩大到企业内部,并且对于未进入流通的产品,企业也不负质量责任。要求随机抽取样品,则可以防止生产者、销售者弄虚作假,保证抽样检查的客观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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