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确认劳动关系是不是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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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要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合法劳动关系。 事故需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且需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责任鉴定书。若以双休日或节假日上下班为目的,且在合理时间段和路径内,同样适用。
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确认劳动关系是不是

一、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确认劳动关系是不是

若员工在上下班过程中发生伤害事件,必须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雇佣关系;并且,该损伤必须属于非当事人自身负有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范畴,同时交管部门也需出具正式的事故责任鉴定书以证明伤情合理性。

此外,凡以双休日及节假日上下班为主要目的,且在可接受范围之内的合理时间段内往返于工作地点和个人寓所间的合理路径等条件亦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二、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意外算不算工伤

关于员工在上、下班期间遭遇交通事故的情况是否构成工伤,需考量的重要因素在于事故责任的归属,倘若该事故由当事人本人承担主要责任,那么便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反之,如果当事人只是次要或无责方,那么即使是在工作场合之外的时间里遭遇到交通意外,都仍有可能被判定为工伤,并有权向所在单位主张相关工伤赔偿权益。若遇到了单位不愿支付赔偿金的情况,当事人还可选择向当地劳动争议仲栽机构提起申诉。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遭受并非自身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引起的伤害,皆符合认定为工伤之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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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可以分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职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为: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该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并不只是指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而是只要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可,包括书面劳动合同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因此,从这一角度分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认定劳动关系存在的职权,并且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只是认定工伤的一个审查步骤,而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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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关当事人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在受理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由于无效婚姻违反婚姻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不利于婚姻法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人民有权对此干预,限制当事人对权的处分,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如果人民在审理中发现所受理的离婚案件确属无效婚姻的,应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还是在离婚案件中审理发现婚姻无效情形的,在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纠纷时,人民都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仍然可以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向人民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应当受理。《婚姻法解释(二)》第6条对诉讼主体作了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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