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并无次数上的限定,而关键在于参保期限的长度。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满足领取失业保险金所需条件时,关于领取失业金的次数并无特别规定。
然而,当重新投入工作岗位后,需开始重新计算失业金的缴纳时间。计算过程后,按照既定的领取标准来确定自己所能享受到的期限范围。
具体而言,按照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的明确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他们在离职前所供职单位及个人累计交费时间的长短,分为了五个层次:
1.若被保险人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累积交纳失业保险金的天数达到了1年但不足2年,便可享受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待遇;
2.如果这个期限达到了2年却还不够3年,那么他将有资格享受到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若累积交费时间达到了3年但不及4年,那么他将有权享受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如果他在解除劳动关系前的累积交费时间长达4年却未达到5年,对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额度为12个月;
5.另外,对于累积交费时间长达5年或更高的人群来说,在其超出5年的部分金额中,将按照每满一年便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方式进行相应计算,以确定所应增加的月份数。在此基础之上,我们要明白的是,在所有情况下,失业人员能够领取到的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社保卡去哪里领
社会保险卡的领取方式主要包括两种途径,分别为前往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以及在与该机构有协作关系的银行进行领取。对于已满足申领条件的申请人来说,他们可采取拨打指定电话向申领地点预约,或是亲赴所在街道(乡镇)的社会保障卡申领服务网点进行申请,进而完成社会保障卡的办理手续。
在进行申领之时,必备的文件资料包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申领表(若为集体户口市民,还须携带有户籍所在地警署或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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