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的概念包括哪些方面
首先,消费者应被视为自然人在维持日常生活所需方面进行的必要消费行为,若此类消费行为注重于生产功能,不属于我们典定意义上的“消费者”这一术语所涵盖的范围;其次,消费者必须实际接受或使用具有商业价值的各类商品或者是服务项目,作为其消费的对象;再次,消费者所消费的物品不仅包含商品类别,同时还应当包括提供各种服务的形态;
最后,可以明显看出,消费者主要指的是具有个体特征的个人消费者群体。然而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尽管并非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对消费者身份进行过明确限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未曾对此予以过多介绍,但在实际应用中,消费者的定义往往不仅仅限于个体消费者,同时也涵盖了单位或集体组织,只要这些单位或集体是以满足日常生活需求为目的实施的消费活动,均可纳入消费者的范畴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六十二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二、消费者权益第九条是什么
(1)安全保障的权利;
(2)了解真实情况或事实真相的权力;
(3)自主做出购买决策的权力;
(4)公正合理的货物买卖权利;
(5)依法寻求赔偿或补偿的权利;
(6)寻求教育培训或知识获取的权利;
(7)依照法律法规成立社团的权利;
(8)维护个人尊严和形象的权利;
(9)对市场经营和产品品质进行监督评价的权利。所谓的“消费者权益”,是鉴于社会及经济发展的特定条件所赋予商品的最终使用者享有的福利权。自1983年起,每逢3月15日这一天,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会举办大型活动,旨在广泛宣传并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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