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者权就是出版者对他出版的期刊或者是图书的版式设计所享有的该专有权。相信很对人对于出版者的概念都很模糊,关于出版者权的概念以及权源这方面的知识。下面,就由律图小编针对这两点来为大家做具体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加深入的了解这方面的内容。
一、出版者权的概念
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施行)第2条:本条例所称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出版单位: 《出版管理条例》第9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
二、出版者权的权源
与其他的相关相比,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刊享有的专有权利,分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著作权人的授权,另一方面来自法律的规定。《著作权法》第31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35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注意:报刊社对其编辑发行的报刊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即报刊社出版发行的报刊,本身是一种汇编作品,报刊社享有的是著作权,不是出版者权。
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或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版式设计权,也是出版权的一项内容。该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与著作权人的授权无关。
图书出版者和报刊社取得对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的途径主要有三种:
(1)通过与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而取得出版权、发行权 《著作权法》第30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
(2)由著作权人主动向出版社或报刊投稿取得对所投之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著作权法》第33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 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通过向作者约稿,取得对所约作品的出版权和发行权。
如果您对出版者权在法律方面还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不清楚的,您可以在律图的法律知识栏目上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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